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章 国度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更高国度权利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度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曲辖市、特殊行政区和戎行选出的代表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恰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令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需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假设碰着不克不及停止选举的十分情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通过,能够推延选举,耽误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十分情状完毕后一年内,必需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假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能够暂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柄:
(一)修改宪法;
(二)监视宪法的施行;
(三)造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度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令;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更高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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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选举更高人民查察院查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和方案施行情状的陈述;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度的预算和预算施行情状的陈述;
(十二)改动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曲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殊行政区的设立及其轨制;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更高国度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权柄。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职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构成人员;
(四)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更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更高人民查察院查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通过。
法令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对折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中,应当有恰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撤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度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和查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它行使权柄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行。
委员长、副委员长持续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权柄:
(一)阐明宪法,监视宪法的施行;
(二)造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造定的法令以外的其他法令;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造定的法令停止部门填补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令的根本原则相抵触;
(四)阐明法令;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国度预算在施行过程中所必需做的部门调整计划;
(六)监视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国度监察委员会、更高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查察院的工做;
(七)撤销国务院造定的同宪法、法令相抵触的行政律例、决定和号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曲辖市国度权利机关造定的同宪法、法令和行政律例相抵触的处所性律例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度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更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更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讯员、审讯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更高人民查察院查察长的提请,任免更高人民查察院副查察长、查察员、查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查察院查察长,而且批准省、自治区、曲辖市的人民查察院查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公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轨制和其他专门衔级轨制;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度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假设碰着国度遭受武拆进犯或者必需履行国际间配合避免侵略的公约的情状,决定战争形态的公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发动或者部分发动;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曲辖市进进告急形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柄。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做。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构成委员长会议,处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做。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陈述工做。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令委员会、财务经济委员会、教导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下,研究、审议和订定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时候,能够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查询拜访委员会,而且根据查询拜访委员会的陈述,做出响应的决议。
查询拜访委员会停止查询拜访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度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供给需要的素材。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有权按照法令规定的法式别离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柄范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按照法令规定的法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量询案。受量询的机关必需负责回答。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答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不受拘捕或者刑事审讯。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类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令追查。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需榜样地遵守宪法和法令,守旧国度奥秘,而且在本身参与的消费、工做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令的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元和人民连结密切的联络,听取和反映人民的定见和要求,勤奋为人民办事。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元的监视。原选举单元有权按照法令规定的法式撤职本单元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做法式由法令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能够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度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公布进进告急形态,公布战争形态,发布发动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国是活动,承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差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公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拜托,能够代行主席的部门权柄。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权柄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行。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办署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心人民政府,是更高国度权利机关的施行机关,是更高国度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造。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造。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令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持续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第八十八条总理指导国务院的工做。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做。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味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权柄:
(一)根据宪法和法令,规定行政办法,造定行政律例,发布决定和号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使命和职责,同一指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做,而且指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做;
(四)同一指导全国处所各级国度行政机关的工做,规定中心和省、自治区、曲辖市的国度行政机关的权柄的详细划分;
(五)体例和施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和国度预算;
(六)指导和治理经济工做和城乡建立、生态文明建立;
(七)指导和治理教导、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方案生育工做;
(八)指导和治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做;
(九)治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公约和协定;
(十)指导和治理国防建立事业;
(十一)指导和治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和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权力;
(十二)庇护华侨的合理的权力和利益,庇护回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
(十三)改动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恰当的号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动或者撤销处所各级国度行政机关的不恰当的决定和号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曲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按照法令规定决定省、自治区、曲辖市的范畴内部门地域进进告急形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体例,按照法令规定任免、培训、查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柄。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分的工做;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分工做的严重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律例、决定、号令,在本部分的权限内,发布号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处所各级政府的财务出入,对国度的财务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出入,停止审计监视。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指导下,按照法令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的干预。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陈述工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陈述工做。
第四节 中心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心军事委员会指导全国武拆力量。
中心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心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造。
中心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
第九十四条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省、曲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令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做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根本原则由法令规定。
第九十六条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处所国度权利机关。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曲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令规定。
第九十八条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包管宪法、法令、行政律例的遵守和施行;按照法令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处所的经济建立、文化建立和公共事业建立的方案。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以及它们的施行情状的陈述;有权改动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按照法令规定的权限摘取合适民族特征的详细办法。
第一百条省、曲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差别宪法、法令、行政律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造定处所性律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差别宪法、法令、行政律例和本省、自治区的处所性律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够按照法令规定造定处所性律例,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别离选举而且有权撤职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而且有权撤职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查察院查察长。选出或者撤职人民查察院查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查察院查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曲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元的监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视。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元和选民有权按照法令规定的法式撤职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陈述工做。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撤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度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和查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做的严重事项;监视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查察院的工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恰当的决定和号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恰当的决议;按照法令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度机关工做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职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是处所各级国度权利机关的施行机关,是处所各级国度行政机关。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造。
第一百零六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令规定的权限,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导、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立事业和财务、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方案生育等行政工做,发布决定和号令,任免、培训、查核和奖惩行政工做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施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度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号令,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做。
省、曲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所属各工做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做,有权改动或者撤销所属各工做部分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恰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处所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令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陈述工做。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陈述工做。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度行政机关负责并陈述工做。全国处所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同一指导下的国度行政机关,都从命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栖身地域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下层群寡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下层政权的彼此关系由法令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和、治安庇护、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打点本栖身地域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和民间纠纷,协助庇护社会治安,而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寡的定见、要乞降提出定见。
第六节 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栖身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恰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处所国度机关的权柄,同时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令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当地方现实情状贯彻施行国度的法令、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处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征,造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有治理处所财务的自治权。但凡按照国度财务体系体例属于民族自治处所的财务收进,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放利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在国度方案的批示下,自主地安放和治理处所性的经济建立事业。
国度在民族自治处所开发资本、建立企业的时候,应当赐顾帮衬民族自治处所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治理当地方的教导、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庇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开展和富贵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度的军事轨制和本地的现实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能够组织当地方庇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队伍。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处所的自治机关在施行职务的时候,按照本民族自治处所自治条例的规定,利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度从财务、物资、手艺等方面搀扶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开展经济建立和文化建立事业。
国度搀扶帮助民族自治处所从本地民族中大量培育提拔各级干部、各类专业人才和手艺工人。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度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度监察委员会和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持续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权柄由法令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监察委员会是更高监察机关。
国度监察委员会指导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做,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做。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度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所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度权利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按照法令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的干预。
监察机关打点职务违法和职务立功案件,应当与审讯机关、查察机关、执法部分互相共同,互相造约。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查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度的审讯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更高人民法院、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更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持续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令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令规定的特殊情状外,一律公开停止。被告人有权获得辩解。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按照法令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的干预。
第一百三十二条更高人民法院是更高审讯机关。
更高人民法院监视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讯工做,上级人民法院监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讯工做。
第一百三十三条更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度权利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查察院是国度的法令监视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更高人民查察院、处所各级人民查察院和军事查察院等专门人民查察院。
更高人民查察院查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异,持续任职不得超越两届。
人民查察院的组织由法令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查察院按照法令规定独立行使查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小我的干预。
第一百三十七条更高人民查察院是更高查察机关。
更高人民查察院指导处所各级人民查察院和专门人民查察院的工做,上级人民查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查察院的工做。
第一百三十八条更高人民查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处所各级人民查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度权利机关和上级人民查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停止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查察院关于欠亨晓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配合栖身的地域,应当用本地通用的语言停止审理;告状书、判决书、书记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利用本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机关打点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共同,互相造约,以包管准确有效地施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