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通知布告
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通知布告编号:2022-098
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通知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实在、准确和完全,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
特殊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未呈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动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状
(一)会议召开情状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3日(礼拜五)下战书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一号科研楼7栋1-6层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芝股份”)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体例:本次暂时股东大会摘取现场投票与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苏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契合有关法令、行政律例、部分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状
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办署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612,4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14%。
此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办署理人共3人(受新冠疫情影响,部门公司股东以视频会议的体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63,612,4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14%;通过收集投票体例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状:通过现场和收集投票体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通过收集投票体例参与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受新冠疫情影响,部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以视频会议的体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停止见证,并出具法令定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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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审议表决情状
本次股东大会摘用现场投票与收集投票相连系的体例,表决成果如下:
以通俗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成果:附和63,612,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此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状为:附和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根据表决成果,周少杰先生被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令定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郑婕、黎蕊。
(三)结论定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法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法式、表决成果均契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法令定见。
特此通知布告。
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的
法令定见
德恒06G20220200-00005号
致: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礼拜五)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拜托,指派郑婕律师、黎蕊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法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法式等相关事项停止见证,并颁发法令定见。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供给的以下文件,包罗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定见;
(四)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注销笔录及凭证材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状凭证材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包管:即公司已供给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令定见所必须的素材,所供给的原始素材、副本、复印件等素材、口头证言均契合实在、准确、完全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素材与原始素材一致。
在本法令定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法式能否契合法令、行政律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能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法式、表决成果能否合法有效颁发定见,不合错误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那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实在及准确性颁发定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处置证券法令营业治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令营业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令定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作或者存在的事实,严厉履行了法定职责,遵照了勤奋尽责和诚恳信誉原则,停止了足够的核查验证,包管本法令定见所认定的事实实在、准确、完全,所颁发的结论性定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情愿承担响应法令责任。
本法令定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标利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标。
根据相关法令律例的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营业原则、道德标准和勤奋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令问题出具如下法令定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法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22年1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个工做日。
3. 前述通知布告列了然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体例、股权注销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注销办法、会议联络人及联络体例等。足够、完全披露了所有提案的详细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定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法式契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摘用现场表决与收集投票的体例。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礼拜五)下战书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一号科研楼7栋1-6层深圳市美芝粉饰设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收集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此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停止收集投票的详细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战书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详细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15-15:00的肆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李苏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停止了审议。董事会工做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做笔录。会议笔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停止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现实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法式契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收集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受权代办署理人共3人(受新冠疫情影响,部门公司股东以视频会议的体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612,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14%。此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办署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612,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1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受权拜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注销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办署理人的受权拜托书实在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收集投票成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收集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与收集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办署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受新冠疫情影响,部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以视频会议的体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契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法式
(一)本次会议摘取现场投票与收集投票的体例对本次会议议案停止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作对通知的议案停止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配合负责停止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成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成果。此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状零丁计票并零丁披露表决成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法式契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法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成果
连系现场会议投票成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收集投票完毕后向公司供给的本次会议的收集投票成果,本次会议的投票成果如下:
1.以通俗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成果:附和63,612,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此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状为:附和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成果,周少杰先生被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办署理人均未对表决成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成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成果契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成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定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法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法式、表决成果均契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附和本法令定见做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通知布告。
本法令定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印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郑 婕
见证律师:
黎蕊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