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某区注册成立,成立时和某能源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该能源公司名下的一处厂房。
因为该厂房多年未利用,汽车销售公司租赁时,仅有简单的立柱和顶棚,为了便利运营,经能源公司附和,汽车销售公司对厂房停止了从头拆修,破费了一大笔钱。
2015年12月,区政府发布了棚户区革新通知,汽车销售公司租赁的厂房被划进了征收范畴。之后,区政府拜托评估公司对厂房停止评估。2016年9月,区政府将评估陈述送达给能源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在该份评估陈述中,写了然厂房的装饰价值有120万元、停产破产缺失20万元、移迁费8万元。
但之后,区政府工做人员并没有和汽车销售公司停止协商抵偿事宜,而是间接和能源公司停止协商。协商后没多久,疆土资本部分做出决定,登记能源公司的地盘证。紧接着,区政府工做人员通知汽车销售公司法人,因为能源公司的地盘证被撤销,案涉厂房属于无证建筑,需要从头评估。
从头评估后,厂房的各项抵偿均降低严峻,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次的评估陈述不承认,但能源公司仍是和区政府签订安设抵偿协议,并通知请汽车销售公司尽快移离。
过了一周,区政府工做人员强行将厂房内的设备移出,拆除了厂房。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区政府根据第一次评估陈述,履行抵偿职责,也遭到了回绝。无法,汽车销售公司拜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履行抵偿职责,付出汽车销售公司抵偿款148万。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已经和能源公司签定了协议,能源公司附和拆除厂房,汽车销售公司做为承租人,无权阻遏政府拆除房屋,也没有资格提告状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汽车销售公司能否具备原告资格?2、涉案强逼拆除行为能否合法?3、汽车销售公司的抵偿恳求能否得到撑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短长关系人有权做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承租了厂房,现厂房遭遇了强拆,其属于短长关系人,因而有权做为原告提告状讼。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逼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说申辩,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逼决定。本案中,区政府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式,因而涉案强逼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焦点三:根据《国度补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做人员行使权柄,进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予补偿。据此,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获得补偿。
在本案中,虽该厂房的产权证被撤销,但该撤销行为不克不及否认汽车销售公司和能源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劳。并且,因为区政府违法强拆,给汽车销售公司形成缺失,因而应当承担补偿责任。至于详细的数额,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根据第一次评估陈述计算各项缺失,法院认为该要求合理,予以撑持。
三、法院判决
1、区政府强逼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
2、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汽车销售公司1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