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属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通知布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包管本通知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和完全性承担法令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和
●部属控股子公司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付出货款96,174,308.42元及对应过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富保全担保费用。
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部属上市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证券代码:000521、200521)通过公司部属控股子公司四川智易家收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伶俐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过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提起。
●能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部属控股子公司智易家已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因案件目前处于诉前调和阶段,暂无法揣度本案对公司及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智易家将依法主张本身合法权益,积极摘取相关办法,庇护公司、智易家及广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部属控股子公司智易家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绵阳高新手艺财产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先行调和告知书》等相关法令文件。现将相关诉讼情状通知布告如下:
一.诉讼情状
(一)诉讼的根本情状
1、当事人
原告:四川智易家收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
被告:董晓红,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容铎,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监事、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财政系统副总裁
2、受理机构:绵阳高新手艺财产开发区人民法院
3、诉讼阶段:诉前调和。
(二)诉官司实和理由
公司部属控股子公司智易家与被告天津鹏盛签定了买卖合同,前述合同约定订单确认、发货、对账、结算通过国美电器ECP平台处置,合同签定后,原告智易家依约向被告天津鹏盛停止了供货,而被告天津鹏盛未能依约向智易家履行货款付出义务。截行2022年11月30日,根据国美电器ECP平台数据、智易家应付出的商务费用、新增的退货金额等,被告天津鹏盛尚欠智易家货款96,174,308.42元。基于此,原告智易家将被告天津鹏盛向绵阳高新手艺财产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被告国美电器做为天津鹏盛的联系关系股东,被告董晓红、被告容铎别离做为被告天津鹏盛施行董事、监事,根据相关法令律例之规定,智易家主张前述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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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恳求事项
1、恳求判令被告天津鹏盛立即向原告智易家付出货款96,174,308.42元,过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体例如下:
(1)以欠款109,645,114.07元为基数,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做为计算原则,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产生过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2,534,629.55元。
(2)以欠款 96,174,308.42元为基数,根据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做为计算原则,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款项现实付清之日行,截行2022年12月8日,产生过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02,385.57元,合计违约金金额2,637,015.12元;(截行2022年12月8日,本金与违约金共计98,811,323.54元)
2、恳求判令被告国美电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恳求判令被告董晓红、容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恳求判令被告天津鹏盛立即向原告开具761.915万增值税发票及开具1,223.867万元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情状阐明
本公司与部属上市子公司长虹美菱别离持有智易家50%股权。长虹美菱通过智易家的伶俐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长虹美菱自行掌握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在货款结算方面,长虹美菱与智易家之间遵照“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长虹美菱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长虹美菱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直达”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长虹美菱通过智易家伶俐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过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由智易家提起。
三 、本次通知布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目前处于诉前调和阶段,暂无法揣度本案对公司及部属控股子公司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智易家将依法主张本身合法权益,积极摘取相关办法,庇护公司、智易家及广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及部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前的持续12个月内公司及部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部属子公司做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2个,涉案金额合计约1,355.57万元;
2、公司及部属子公司做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 、仲裁案件合计1个,涉案金额合计约150万元。
综上,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持续12个月内公司及部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发作额合计1,505.57万元,占公司比来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1%,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严重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部属上市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其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其适用于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予以披露。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通知布告诉官司项停顿情状及后续到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专项披露相关规定的诉官司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发布的通知布告为准。敬请广阔投资者存眷公司通知布告,重视投资风险。
特此通知布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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