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用公司总司理的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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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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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包管本通知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和完全性承担法令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总司理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附和聘用曾强先生担任公司总司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行。现将相关情状通知布告如下:

一、 总司理辞任情状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司理李永光先生的告退陈述。李永光先生因年龄届满退休向董事会提交告退陈述,董事会附和免往其公司总司理职务。公司对李永光先生任职总司理期间所做的卓著奉献表达衷心感激。

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李永光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企业治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通知布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30%。李永光先生辞往公司总司理职务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施行细则》等相关法令、律例及公司股权鼓励计划相关要求停止治理。

二、 关于总司理聘用情状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查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总司理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附和聘用曾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总司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行。

曾强先生具备与其行使权柄相适应的任职前提,其任职资格契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令律例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遭到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罚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定见

经审查李永光先生告退陈述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其告退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由,其告退的内部法式契合《公司法》等相关法令律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曾强先生的工做履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其具备出任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令律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摘取证券市场禁进办法尚在禁进期等情形,且本次提名、表决法式契合《公司法》等相关法令律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附和李永光先生告退陈述,附和免往其公司总司理职务;附和聘用曾强先生担任公司总司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行。

特此通知布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曾强先生简历

曾强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结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测试工程系仪表与测试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6年7月至2000年5月,历任航空工业成飞特设处尝试员、分室主任;2000年5月至2004年3月,借调至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产物部,任营业主管;2004年3月至2017年6月,历任航空工业成飞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军机项目部副部长、军机项目部部长、试飞办主任、司理部/党群工做部部长、副总工程师;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借调至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任总司理;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航空工业成飞副总工程师;2018年12月至2022年8月,任中航无人机党委书记、副董事长;2022年8月至今,任中航无人机副董事长。

曾强先生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泰萃企业治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通知布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30%;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摘取证券市场禁进办法;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惩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或传递责备;没有因涉嫌立功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查询拜访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施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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