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停顿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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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w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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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实在、准确、完全,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

一、仲裁根本情状

本次仲裁事项系马德明、马晨与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马德明、马晨就公司拟向其出卖俄结合股权事宜,认为公司存在违背《框架协议》的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仲裁事项相关情状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状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2-06-02)、2022年8月30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陈述》(通知布告编号:2022-08-05)、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仲裁停顿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3-01-02)中停止披露。

二、仲裁停顿情状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书》([2022]沪仲案字第1264号),对上述仲裁事项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回还股权让渡意向金人民币10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10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现实付出之日行)。

二、对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的其他仲裁恳求不予撑持。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1,58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承担人民币309,541元,由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2,039元。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付出仲裁费人民币62,039元。

上述各判决主文中被申请人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做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出给第一申请人马德明、第二申请人马晨。

本判决为结局判决。本判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通知布告披露日,公司承担本案涉及的资金占用费、仲裁费共计约人民币47.36万元。此中,公司根据判决书内容将案件涉及的资金占用费约37.68万元计进2022年度损益。

公司将积极存眷上述仲裁事项的停顿情状,根据法令律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通知布告为准,敬请广阔投资者存眷相关停顿通知布告并重视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判决书》。

特此通知布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素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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