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实在、准确、完全,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
一、本期功绩估量情状
1.功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估量功绩:√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功绩预告情状:
二、与管帐师事务所沟通情状
本次功绩预告相关的财政数据未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功绩预告有关事项与管帐师事务所停止了预沟通,公司与管帐师事务所在功绩预告方面不存在严重不合。
三、功绩变更原因阐明
1. 陈述期内,受益于新能源行业高速开展,公司紧挠行业开展机遇,继续优化市场规划,聚焦新能源项目开发,新能源汽车营业收进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
2. 公司继续施行降本增效办法,加强成本费用管控、优化组织构造、强化赐与链整合,进一步提拔了公司整体盈利才能。同时,因上年度产物素材价格大幅上涨,今年度客户产物价风格整根本完成以及受美圆汇率颠簸影响,汇兑收益增加,对当期利润产生必然积极的影响。
3. 本陈述期,估量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为50万元,次要系政府补贴和公允价值变更缺失影响。
四、风险提醒
公司于2020年9月出卖了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及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8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根据交易协议约定,公司许诺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经审计的模仿合并口径回属于母公司(即模仿合并口径的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别离不低于9,000万元、11,000万元和13,000万元,累计不低于3.3亿元。标的公司2020年及2021年别离实现净利润11,288.28万元和10,543.85万元,合计21,832.13万元, 2020年及2021年累计功绩超额完成1832.13万元。截至目前,标的公司2022年的审计工做尚未完成,标的公司2022年的功绩完成情状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存眷标的公司的审计完成情状,并根据相关法令律例和标准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阐明
本次功绩预告是公司财政部分初步测算成果,未经管帐师事务所审计。详细财政数据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陈述中详尽披露。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特此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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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通知布告编号:2023-00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停顿的通知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包管信息披露的内容实在、准确、完全,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详细情状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布景情状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春兴”)因物权庇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安东”)告状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1-009)。
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判决公司向惠州安东返还博府国用(2011)第210027号,博府国用(2005)第210156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0000383号地盘(二期厂房西侧无建筑物空地除外)及地上建筑物,并付出上述地盘及地上建筑物占有利用费,详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停顿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1-096)。
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了公司为挽回或削减相关缺失,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春兴就与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国际”)等股权让渡纠纷案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详见《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暨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停顿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编号:2021-104)。
二、本次判决情状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详细内容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令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让渡意向性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去除;
二、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4,100万元并付出资金占用缺失(以4,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现实了债之日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133万元;
四、安东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缺失2,400万元;
五、驳回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恳求。
假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钱。
案件受理费1,210,5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市越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承担246,800元;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6,770元;安东国际有限公司承担166,800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承担785,213元。
如不平本判决,安东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惠州市越兴物业治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公司与安东国际、惠州安东相关的其他诉讼案件及停顿情状
1、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股权让渡纠纷案件
2019年6月,公司在发现安东国际将惠州安东股权变动到了越兴物业时,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法院判决安东国际向越兴物业让渡仍注销于安东国际名下的惠州安东100%股权行为以及《股权让渡合同》无效。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5月20日对该诉讼做出一审讯决:驳回公司的诉讼恳求。公司已于2020年5月3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2月收到二审讯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公司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更高法院”)申请再审,更高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该案件,后于2022年4月7日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2、公司与惠州安东股东安东国际的物权庇护纠纷案件
公司及子公司因物权庇护纠纷被惠州安东五金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告状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收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告状状》,并于2021年12月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13民初315号】。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平该判决,就该案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该案件并出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民末1242号】,案件目前待判决。
四、本次通知布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成果整体有利于公司,因本诉讼判决尚待施行,对公司2022年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末影响以年度陈述审计成果为准。公司将积极推进诉讼判决的施行,庇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阔投资者重视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2434号】
特此通知布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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