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执纪工作中,要 历史地、全面地评价犯错误同志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 全盘否定,也不要对轻微的失误或者已经作过处理的问题抓住
不放。要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以 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违纪的原因和危害,指出改正 的方向。要重教育、重挽救,决不能采取“残酷斗争,无情打 击”的方式,将犯错误的同志“一棍子打死”。要相信犯错误 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还要注意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的 教育效果。在决定具体处分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有一定 的灵活性;既要反对姑息迁就,又要反对惩办主义;该严的 严,该宽的宽,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执纪工作取 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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