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师进修研究陈某某、云南省人民查察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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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进修研究陈某某、云南省人民查察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云民再XX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查察院。

申述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张某。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杨某某。

被申述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原某市开发局,2019年3月14日变动名称注销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孟某。

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潘某。

申述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述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人民查察院申述。2020年1月21日,云南省人民查察院做出云检民(行)监【2019】530000001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做出(2020)云民抗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查察院指派查察员李某雪、查察官助理潘某丰出庭。申述人陈某某及其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张某到庭参与诉讼,被申述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拜托诉讼代办署理人孟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云南省人民查察院抗诉认为,(一)生效判决认定某市开发局没有违约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令错误。某市开发局下设的事务中心与陈某某签定《填补协议》对两边的合同权力义务停止填补约定:“甲方(即事务中心)附和将局机关划回本身利用的空地,划回乙方治理利用”。该约定没有指明“空地”是办公楼前的仍是办公楼后的,但关于陈某某有权利用某市开发局划回事务中心利用的空地,意思表达是清晰的。之后,陈某某陆续在局机关办公楼前、后的空地上均搭建了营业用房和运营设备,对此,事务中心做为合统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那表白两边以现实履行行为明白了陈某某有权利用空地的范畴。在《填补协议》对空地范畴约定不明白的情状下,以两边的现实履行行为表现的合附和思填补合同破绽,契合法令规定;相反,某市开发局在事务中心未对陈某某在空地上搭建行为提出异议,而在合同现实履行数年后未履行包管租赁物的完全一般利用的义务,要求陈某某退还和拆除运营桑拿洗浴会所必须的重要构成房屋,招致会所破产,进犯陈某某享有的合同权力,存在违约行为。(二)生效判决未确认去除合同的时间属于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陈某某应付出的租金金额欠缺证据撑持,判令陈某某付出违约金欠缺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去除合同。”某市开发局的《回复定见》就去除合同达成了最末合意,对两边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没有违背国度法令律例和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两边的行为均表白,合同去除的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但一审、二审、再审讯决均对此时间不予以确认,招致判决陈某某应付出剩余租金的计算时间上呈现错误。同时,陈某某在已经付出四年租金的前提下,两边协商处理纠纷期间,陈某某有合理理由延缓付出租金,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表现,生效判决判令其付出未定期付出租金的违约金欠缺事实根据。(三)生效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数诉讼恳求,欠缺事实根据,适用法令明显错误。陈某某出缺失存在,其在一审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购置设备、修建房屋、粉饰拆修的合同,证明其存在大额投资的客看事实。某市开发局《回复定见》也表述“鉴于租赁期未满且你方在租用期间投进了必然的设备和资金,本着处理问题的原则,我局原则附和赐与你方恰当的经济抵偿”,故合同去除后某市开发局应当对陈某某赐与必然的经济补偿,生效判决不该驳回陈某某全数诉讼恳求。所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再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法令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展开全文

申述人陈某某附和查察机关的抗诉定见,并再审恳求撑持其一审诉讼恳求。

被申述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辩论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在不克不及成立的大前提下,抗诉理由均不成立,恳求驳回抗诉,庇护原判。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3月1日,陈某某与某市开发局下设的移民开发手艺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事务中心)签定了《协做协议》,约定:“该事务中心将位于珠泉路129号临街门面5间及二、三楼房产,面积1000平方米交由陈某某投资运营,陈某某对大楼停止拆修,每年12月30日前陈某某付出给事务中心158200.00元,从第六年起每年递增2000元。协做期限为10年,至2019年3月1日行。如因不成抗拒因素,必需末行合同时,一般应提早一月书面通知陈某某;陈某某的经济缺出事务中心不予抵偿。假设事务中心提早去除合同应补偿陈某某拆修缺失。”同年3月23日,因陈某某运营所需,由事务中心向某市开发局局机关书面请示,恳求把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空地划出一半无偿提赐与事务中心利用。该请示当天就得到了局办公会议研究,批示“附和划给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空地一半中的一部门给中心利用,由办公室和事务中心详细协商打点”。2009年3月24日,陈某某与事务中心签定了《填补协议》,约定“事务中心附和将局机关划回事务中心利用的空地,划回陈某某治理利用,陈某某承担事务中心承担的平安、庇护、绿化等义务,容许陈某某修建暂时营业用房,假设提早末行协议时,陈某某所修建的房屋和拆修缺失不予抵偿”。《协做协议》和《填补协议》签定后,陈某某对运营租赁房屋的表里部停止了投资拆修利用,并将该运营场合定名为“水云间”运营桑拿洗浴营业。陈某某不只在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面空地上搭建了汽锅房和营业用房,还在局办公楼后面空地上搭建了员工宿舍等暂时用房,某市开发局及事务中心其时未提出异议。合同签定前,某市开发局所有的位于珠泉路129号临街门面五间中的此中一间门面已经借给昭通市利用,陈某某出于本身对“水云间”运营场合平安的考虑,附和该门面陆续由公安机关做警务室利用。陈某某分年度交纳了四年的房租费用632800.00元。事务中心于2012年7月18日被昭通市机构体例委员会以“昭市编(2012)114号文件”撤销。2013年10月30日,某市开发局以“本单元后院要停止革新利用,陈某某暂时占用局办公楼后的空地利用的员工宿舍及其他杂物都不在租赁合同范畴内”为由,通知陈某某移离。2013年12月27日,某市开发局又下发通知,请陈某某将局办公楼后搭建的简易房屋在2014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2014年4月8日,陈某某以某市开发局通知拆除员工宿舍、“水云间”无法运营为由,向某市开发局提出间接缺失360万元、间接缺失从2014年计算至2019年780万元的补偿申请。2014年11月28日,陈某某向某市开发局发出了《关于末行协做协议的告知函》,明白要求末行其与事务中心签定的协做协议并由某市开发局补偿缺失200万元。经两边屡次协商后,某市开发局2014年12月15日经党组会议讨论研究,于2014年12月30日书面回复陈某某,其内容如下:“一、附和陈某某提出末行《协做协议》的要求;二、鉴于租赁期未满且陈某某在租用期间投进了必然的设备和资金,本着处理问题的原则,我局原则附和赐与你方恰当的经济抵偿,但抵偿金额不得超越你方租用以来已现实交付我方的租金总额,详细事宜由两边另行商定等”。因在补偿金额上两边不合较大,无法达成一请安见。

另,2018年3月1日,陈某某与某市开发局签定了《租赁房屋及场地退还协议》。但是陈某某未在协议约定的2018年3月29日前履行《租赁房屋及场地退还协议》,2018年6月陈某某拆除并清运设备设备、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2019年3月14日某市开发局在昭通市事业单元注销治理局变动名称注销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陈某某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判决:1.末行其与某市开发局2009年3月1日签定的《协做协议》;2.某市开发局补偿其房屋拆修设备及营业缺失合计46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市开发局承担。2016年2月14日,某市开发局提出反诉,恳求:依法判令陈某某如数全额交纳挈欠的房租并将超出《协做协议》约定范畴占用的房屋、场地回还及承担响应违约责任。即1.判令陈某某付出某市开发局挈欠的房租480600.00元(此中2013年158200.00元、2014年160200.00元、2015年162200.00元);2.判令陈某某补偿某市开发局违约金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与某市开发局原下设事务中心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达。陈某某在局办公楼后面空地上搭建暂时营业用房,某市开发局及事务中心其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陈某某上述行为的附和和承认。在《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未届满的情状下,某市开发局屡次要求陈某某将本身搭建的简易房屋在2014年1月10日前自行拆除,以致陈某某无法运营,给陈某某形成必然的经济缺失,某市开发局有必然过失,故某市开发局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某补交房屋租金及补偿违约金60万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撑持。陈某某因某市开发局要求移离暂时办公用房及员工宿舍而产生的间接经济缺失,综合本案现实情状,酌情考虑部门抵偿。本案中,陈某某要求去除《房屋租赁协议》,某市开发局附和去除,对两边去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撑持。据此,一审讯决:一、去除陈某某、某市开发局两边于2009年3月1日及2009年3月21日签定的《协做协议》和《填补协议》;二、由某市开发局在本判决发作法令效劳后十日内抵偿陈某某经济缺失1000000.00元,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该租赁房屋返还某市开发局;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四、驳回某市开发局的反诉恳求。

某市开发局不平,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讯决: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某市开发局不平原一、二审讯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恳求撤销一、二审讯决,依法改判驳回陈某某的诉讼恳求,撑持其反诉恳求。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做出(2017)云民申886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一)某市开发局下设的事务中心与陈某某于2009年3月1日、2009年3月24日签定的《协做协议》《填补协议》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达而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该《协做协议》《填补协议》名为运营协做,但根据协议约定内容,该《协做协议》《填补协议》法令性量上实为原事务中心将房屋交付陈某某利用、收益及陈某某定期付出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本案案由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根据案涉《协做协议》《填补协议》的约定内容,可知陈某某于协议签定后在昭通市后搭建的暂时营业用房所占用空地其实不在两边约定的用地范畴内,陈某某也未举证证明两边又填补约定某市开发局附和其在局办公楼后空地处搭建暂时营业用房。据此,某市开发局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通知陈某某移离并拆除私行搭建在两边约定用地范畴外的暂时营业用房,属于某市开发局庇护本身权力的合理行为,且某市开发局仅通知陈某某移离并拆除私行搭建的暂时营业用房,某市开发局并未施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或强行阻遏陈某某陆续利用该暂时营业用房的行为。某市开发局的通知行为客看上并未产生障碍陈某某一般开展运营活动的本色性倒霉影响。因陈某某附和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在两边协议签定后陆续利用该间门面,不存在某市开发局未全数交付租赁房屋的违约行为。故陈某某恳求判决某市开发局补偿其拆修、破产等缺失的诉讼恳求与本案现实及前述法令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撑持。某市开发局于2014年12月30日做出的《回复定见》中已明白“根据以上原则,如两边不克不及达成一请安见,定见两边均可通过法令渠道申请处理”。即原一、二审讯决将不是两边最末协商一致构成的《回复定见》做为本案响应的抵偿根据,无事实和法令根据。原一、二审讯决某市开发局抵偿陈某某经济缺失1000000.00元不妥,依法予以纠正。(三)陈某某做为房屋承租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付出房屋出租人某市开发局2013年、2014年、2015年房屋租金共计480600.00元的合同义务。陈某某应当根据三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三十付出某市开发局响应违约金为144180.00元。据此,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云06民再3号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末1197号民事判决;二、去除再审申请人某市开发局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09年3月1日、2009年3月24日签定的《协做协议》《填补协议》;三、由被申请人陈某某付出再审申请人某市开发局2013、2014、2015年房屋租金人民币4806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44180.00元共计人民币624780.00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履行);四、由被申请人陈某某在不影响租赁房屋构造平安的情状下拆除拆修设备及设备后,将两边协议约定的租赁房屋及场地返还给再审申请人某市开发局(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五、驳回被申请人陈某某的诉讼恳求;六、驳回再审申请人某市开发局的其他反诉恳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600.00元,由被申请人陈某某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262.00元,由再审申请人某市开发局承担2905.00元,被申请人陈某某承担435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再审申请人某市开发局承担5520.00元,被申请人陈某某承担8280.00元。

围绕抗诉定见、再审申请和辩论定见,回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两边合同约定的租赁范畴能否约定明白?(二)本案合同履行中两边能否存在违约行为?(三)两边各自主张的缺失有没有响应的证据予以撑持,缺失应当若何计算?

(一)关于两边约定的租赁场地范畴问题

申述人陈某某认为,协议约定的租赁范畴不明白,陈某某在局办公楼后的空地搭建员工宿舍且利用长达四年,被申述人从未提出异议,能够推定其默认附和利用。

被申述人认为,两边合同、填补协议约定的“空地”范畴明白详细,指“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空地傍边的一半的一部门”,不克不及以默示的体例推定视为附和。

本院再审认为,连系2009年3月23日事务中心书面请示、局办公会议的批示及2009年3月24日《填补协议》约定,且该书面请示和批示是一审中陈某某提交的书面证据的情状看,陈某某对2009年3月24日填补协议书面约定的“局机关划回昭通市移民开发手艺事务中心利用的空地”范畴指“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空地的一半”是清晰的,第一次一审认定的事实也是:协议约定的空地租赁范畴是“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空地的一半”,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讯决认定“陈某某于协议签定后在昭通市后搭建的暂时营业用房所占用空地其实不在两边约定的用地范畴内”并没有不妥,抗诉机关提出《填补协议》约定没有指明“空地是办公楼前的仍是办公楼后”的理由不克不及成立。陈某某双方“超出协议约定范畴”在局办公楼后面空地上搭建简易用房属于双方变动合同的意思表达,固然其时某市开发局及中心未提出异议,但不克不及由此推定获得对方的附和。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某市开发局发出的两份书面通知,均认为陈某某暂时占用局办公楼后面利用的营业用房及员工宿舍不在租赁合同范畴内,通知陈某某拆除。由此,陈某某双方“超出协议约定范畴”在局办公楼后面空地上搭建简易用房过后也没有获得对方的逃认。陈某某主张“在局办公楼后面空地上搭建简易用房过程中,开发局及中心没有阻遏,即两边已经构成租赁的合意,现实利用的空地就是两边协议约定的范畴之内。”的看点欠缺响应证据证明,抗诉机关提出“空地”约定不明、“事务中心未提出异议”即“两边以现实履行行为明白陈某某有权利用空地的范畴”的抗诉理由不契合案件的客看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变动合同”的情状,本案的现实情状更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动的内容约定不明白的,推定为未变动。”之情形。

(二)关于两边能否存在违约的问题

申述人陈某某认为,在协议履行四年、租赁期间未到之前要求陈某某退还和拆除运营桑拿洗浴会所必须的员工宿舍的重要构成部门,招致会所破产,进犯陈某某享有的合同权力,某市开发局存在违约行为。

被申述人认为,陈某某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畴搭建的违章建筑构成侵权,被申述人要求陈某某拆除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合理合法,陈某某运营的桑拿会所破产的底子原因是所依靠的市场情况发作底子改变招致利润空间急剧下降,且陈某某在原一审庭审时承认开发局经其附和将一间门面提赐与龙泉派出所利用,被申述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协做协议》《填补协议》系房屋租赁合同性量,两边当事人意思表达实在,内容不违背其时的法令律例的强逼性规定,对两边当事人有拘谨力并没有不妥。2009年3月1日昭通市移民开发手艺事务中心与陈某某签定《协做协议》第九公约定:“甲方如因不成抗拒因素,必需末行合同时,一般应提早一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缺失甲方不予抵偿。假设甲方提早去除合同应补偿乙方拆修缺失。”2009年3月24日,陈某某与昭通市移民开发手艺事务中心签定《填补协议》约定:“假设陈某某在此空地修建营业用房,所修建房屋和拆修,协议期满后回出租方所有,协议期限以2009年2月13日事务中心与陈某某签定的协做协议为准,如出租方在协议期限内因不成抗拒的因素必需提早末行填补协议时一般应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陈某某,陈某某的经济缺失出租方不予抵偿。”但是至2014年11月陈某某书面提出恳求末行合同,并要求补偿缺失时,2014年12月30日某市开发局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做出《回复定见》:一是附和末行协做协议,二是在所收租金范畴内原则附和赐与陈某某恰当的经济抵偿。对此,现实上两边达成了变动合同的新协议,一是合同履行期限的变动,两边一致附和提早末行房屋租赁合同,抗诉机关认为“合同去除的时间是2014年12月30日”理由成立,原判予以判决去除合同不妥,应予以纠正;二是变动了合同提早去除后能否赐与抵偿的约定,附和恰当抵偿陈某某的经济缺失。因某市开发局属于昭通市人民政府创办的财务拨款的事业单元法人,其场地属于划拨用地,在2009年3月签定协议时两边均已经预见到有可能提早末行租赁的情状呈现。关于合同的去除原因,次要是政策改变及昭通市施行人居情况提拔工程,那是因不成回责于两边的事由招致合同的去除。两边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本院再审庭审中,陈某某明白表达:“2013年10月、12月两次书面通知仅仅要求拆除局办公楼后的暂时简易用房,关于合同约定范畴的临街房屋后、局办公楼前空地的汽锅房及营业厅的营业用房及临街展面没有被通知拆除,也没有要求整个移离。”,故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讯决认定“某市开发局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7日通知陈某某移离并拆除私行搭建在两边约定用地范畴外的暂时简易用房,属于某市开发局庇护本身权力的合理行为”并没有不妥,抗诉机关认为“某市开发局的通知进犯陈某某享有的合同权力,存在违约行为”的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在两边就末行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请安见前,两边协商处理纠纷期间,陈某某有合理理由延缓付出租金,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抗诉机关认为“生效判决判令陈某某付出未定期付出租金的违约金欠缺事实根据”的理由成立。

(三)去除合同后两边各自主张的缺失若何认定?

申述人陈某某认为,办公楼后面的暂时房屋(员工宿舍)是本身搭建的,建造价值8万元摆布;办公楼前、临街展面后修建的汽锅房和歇息厅是130多万;房屋拆修270多万,营业缺失计算了2年,故诉讼恳求主张被申述人补偿460万元。

被申述人认为,陈某某主张的缺失无任何付出凭证,所谓460万元的缺失无事实根据。相反,陈某某不断继续占用临街门面长达五年之久,应当付出2013年158200.00元、2014年160200.00元、2015年162200.00元房屋租金,并在2016年3月一审诉讼的书面代办署理定见中明白其计算时间是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租金480600元,并补偿违约金60万元。

本院再审认为,第一,合同关系固然于2014年12月30日协商一致去除,但是从2013年至2018年6月前,陈某某不断占用房屋和场地,没有将租赁标的物返还对方当事人,至2018年3月1日两边才达成《租赁房屋及场地退还协议》,并于2018年6月陈某某拆除并清运设备设备、交还租赁房屋及场地。鉴于陈某某于2018年6月现实返还租赁房屋和场地,无需再判决返还。在陈某某现实占用房屋和场地的期间,应当付出参照房屋租金原则计算的响应的占用费用,故某市开发局反诉要求陈某某付出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租金480600元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撑持。因两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判撑持被申述人主张的违约金144180.00元的诉讼恳求不妥,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关于陈某某主张的缺失金额若何认定?1.陈某某对其诉讼恳求提交了三份合同(供货合同设备款642364元,建工合同金额1234600元,拆修合同造价是2836800元),鉴于协做协议中是租给陈某某十年但其只用了四年就面对歇业的客看情状,抗诉机关认为“陈某某出缺失存在”的客看事实成立。2.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十一条第(四)款“承租人经出租人附和粉饰拆修,合同去除时,两边对已构成附合的粉饰拆修物的处置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状别离处置:…(四)因不成回责于两边的事由招致合同去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粉饰拆修残值缺失,由两边根据公允原则分管。法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陈某某投进的粉饰拆修残值缺失,原来应当通过评估判定,但是鉴于目前已经全数拆除,丧失了评估判定前提的情状,对其剩余租赁期内的粉饰拆修残值缺失,本院以现实缺失为根底,连系合同现实履行情状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允原则和诚恳信誉原则予以权衡,裁夺由出租方赐与陈某某100万元经济抵偿。抗诉机关认为“开发局应当对陈某某赐与必然的经济补偿”的理由成立。

经本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陈某某的再审恳求和抗诉理由部门成立,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讯决处置成果不妥,本院予以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再3号民事判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6民末1197号民事判决和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由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出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房屋租金480600元;

三、由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抵偿陈某某经济缺失1000000.00元;

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五、驳回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的其他反诉恳求。

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付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钱。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600.00元,由陈某某承担34880元,由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承担872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262.00元,由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承担4357.00元,陈某某承担29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某市水电移民办公室承担5520.00元,陈某某承担8280.00元。

本判决为末审讯决。

本判决书发作法令效劳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力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逼施行。

审讯长 洪一军

审讯员 唐美泉

审讯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宋林融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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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师进修研究陈某某、云南省人民查察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回复(1)

繁花似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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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郜云律师精准解析,再审民事案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获公正判决。
话唠3天前 (06-15 19:25)回复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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