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 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本项原则是由原《条例》第七条保留 而来,仅删减个别文字。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 贯方针,也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惩 前”,是指惩处违纪行为,即对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定要
不讲情面,坚决调查清楚,并依照《条例》给予严肃、准确 的处理;所谓“毖后”,是指要通过惩处违纪吸取教训,.不仅 要教育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在今后的行为中更加谨慎小心,还要 教育其他党员和党组织引以为戒、不再违纪;所谓“治病救 人”,是指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就像医生治病一样,目的是为了 救人,即教育、挽救违纪的党员,教育、警示其他党员不再犯 类似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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