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包管本通知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并对其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和完全性承担法令责任。
重要内容提醒: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讯决,被告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付出租金105,860,118.98元及逾付租金违约金、补缴免租期租金28,541,336.29元及过期付款滞纳金、付出2021年11月3日起至现实交还租赁场地之日行的场地占用费,租赁包管金16,000,000元回原告所有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等。
●能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为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讯决,目前无法揣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停顿情状根据法令律例及企业管帐原则停止响应管帐处置。
一、诉讼根本情状
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传媒”、“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告状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宜。
二、诉讼停顿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粤0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次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广东数字出书中心租赁合同》以及2020年11月23日签订的《〈广东数字出书中心租赁合同〉之填补协议》于2021年11月2日去除;
二、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向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交还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珠村中山大道中1242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13288号]的房屋及现实利用场地,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还物业期间不得拆除拆修物、不得拆除或毁坏店展内的固定拆修;
三、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店展内设立的固定安装等设备在一般利用的情状下交回给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并包管所有特种设备处在年检有效期内(详细设备设备内容以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2月签订的7份《设备清点移交表》及附表为准);
四、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付出挈欠的租金105860118.98元;
五、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本判决书附表所确定的每期欠付租金金额及起算时间、计算原则向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付出逾付租金违约金至现实了债欠款之日行;违约金原则从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原则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现实了债之日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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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免租期租金28541336.29元及过期付款滞纳金(自2021年12月3日起计至现实付清该款之日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原则计付);
七、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付出2021年11月3日起至现实交还租赁场地之日行的场地占用费,此中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行按2839792.89元/月计付;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现实交还场地之日起按3691730.76元/月计付;
八、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租赁包管金16000000元回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九、驳回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十、驳回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恳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680775.44元,由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2931.5元,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77843.94元。反诉受理费439211.93元,由广东天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平本判决,能够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平一审讯决部门的上诉恳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交的,按主动撤回上诉处置。
三、本次通知布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为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讯决,目前无法揣度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停顿情状根据法令律例及企业管帐原则停止响应管帐处置。
特此通知布告。
南方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