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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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在商业试验区浦明路8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许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漏,并对其实在性、准确性、完全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令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管帐工做的负责人、管帐机构负责人包管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政管帐材料实在、完全。

保荐人许诺因其为发行人初次公开发行股票造造、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给投资者形成缺失的,将先行补偿投资者缺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分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定见,均不表白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本色性揣度或者包管。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说。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运营与收益的改变,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改变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征询本身的股票经纪人、律师、管帐师或其他专业参谋。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阐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一、通俗术语

二、专业术语

特殊阐明:敬请重视,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门合计数与各加数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别,均系计算中四舍五进形成。

第一节 严重事项提醒

本公司特殊提醒投资者重视,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部门的内容全文,并应特殊重视下列严重事项及风险因素。本公司特殊提请投资者重视下列提醒:

展开全文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许诺

(一)关于锁定股份与减持的许诺

1、公司控股股东、现实掌握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现实掌握人王建华、徐姚宁许诺:

“(1)自觉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让渡或拜托别人治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门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按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按期将主动耽误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作派息、送股、本钱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按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期间,每年让渡的股份不超越本人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陆续遵守下列限造性规定:①每年让渡的股份不得超越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让渡本人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停止权益分拨等招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作改变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严重违法强逼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末行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响应行政惩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展现发行人未触及严重违法强逼退市情形前,本人许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响应变更情状;本人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更申报工做将严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治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令、律例、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施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许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许诺而获得收进的,所得收进回发行人所有。”

2、公司现实掌握人之子暨一致动作人

公司现实掌握人之子暨一致动作人王彬宇许诺:

“(1)自觉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让渡或拜托别人治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门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按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按期将主动耽误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作派息、送股、本钱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严重违法强逼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末行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响应行政惩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展现发行人未触及严重违法强逼退市情形前,本人许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施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许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许诺而获得收进的,所得收进回发行人所有。”

3、公司现实掌握人掌握的企业

公司现实掌握人掌握的企业一彬实业许诺:

“(1)自觉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让渡或拜托别人治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门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按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按期将主动耽误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作派息、送股、本钱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严重违法强逼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末行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响应行政惩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展现发行人未触及严重违法强逼退市情形前,本企业许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下转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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