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从侦查到提起公诉的期限为4个半月。特殊案件可按照详细情况经批准按规定耽误。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立功嫌疑人拘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越两个月。案情冗杂、期限届满不克不及末结的,可经上级人民查察院批准耽误一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打点交通非常未便地域的严重冗杂案件、立功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冗杂案件等,在期限届满不克不及侦查末结的,经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查察院批准或决定,可耽误两个月;对立功嫌疑人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在上一耽误期限届满后,仍不克不及侦查末结的,经上述部分批准或决定,可再耽误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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