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收回房屋:
(一)一般的情况收回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期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能够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耽误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次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前提搬家的,应责令其搬家;搬家确有困难的,能够期限让其找房或腾出部门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灭亡,其配合栖身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
(二)特殊情况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租
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前提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前提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私行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让渡、或转借的;
(2) 承租人操纵承租的房屋停止不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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