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职工人500 人以上,或销售额15000 万元以上,有处置对外商业(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度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范畴内,那些企业对合法产物有进出口运营权。 外贸企业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前提:(一)企业具有独立处置进出口营业运营活动的权利。
那是企业独立性的根本要求,即企业在国度宏不雅调控下,独立自主地停止运营活动。企业要有不变的、适销对路的出口货源和出口渠道,或有必然的进口订户和进口渠道。运营的商品量量要好,适销对路,使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合作才能,进口商品能满足国内四化建立和用户的需要。
(二)拥有为间接处置进出口商品交换活动所必须的人员(包罗办理、营业、外语和手艺干部)、资金和物量手艺设备,并有自主的收配权和利用权。没有必然的人员、资金和物量手艺设备,企业就无法停止运营活动。企业不克不及自主地收配和利用它所具有的人员、资金和物量手艺设备,企业就失去了运营的活动。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傲盈亏,以收抵收,并能获得盈利。那是企业独立运营的核心。为此,就必需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停止准确的计算和严酷的监视,用本身的收入抵补开收,包管获得盈利。企业盈利的一部门以税收形式上缴国度;另一部门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营业运营和职工福利。
那是社会主义企业必需承担的经济责任。 (四)具有法人的权力和地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登时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令义务的经济组织。但凡实行独立核算,停止独立运营的外贸企业,依法获得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后,即成为受法令认可和庇护,并可依法行使法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独立单元。
所以,企业获得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后,就能够在银行开立帐户,对外签定经济商业合同,对经济后果负有经济和法令责任。 上述四个方面是外贸企业的根本特征,也是外贸企业必需具备的前提。它们是彼此联络,缺一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