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打点报检手续前,应向查验检疫
机构打点存案或注册注销手续。
(2) 报检人须向查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收支境
查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验放。
(3) 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物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用品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施行品量查验; 但以废料做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施行环保项目查验。
(4) 法定查验检疫对象应当承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
病疫区的、被检疫流行症污染的以及可能传布检疫流行症或者 发现与人类安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虫豸的集拆箱、货物、 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东西应施行卫生处置。
(5) 动动物及其产物和其他检疫物,拆载动动物、动动物
产物和其他检疫物的拆载容器、集拆箱、包拆物、铺垫质料,
以及来主动动物疫区的运输东西,应施行动动物检疫及检疫监 督办理。
(6) 加工区内的中外合资、合做企业及以各类对外抵偿贸
易体例,境外(包罗港、澳、台地域)投资者以实物做价投资 的或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置的财富,应向 查验检疫机构申报施行财富价值判定。
(7) 从加工区出境的属于商品查验和食物卫生查验范畴的
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施行品量查验或食物卫生查验:
① 标明中国造造的。
② 利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③ 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④ 需查验检疫机构出具品量证书的。
(8) 拆运出境易腐朽变量食物、冷冻品的集拆箱应施行适
载查验。
(9) 施行卫生注册注销和出口量量答应轨制办理的企业,
应按规定申请打点有关手续;处置食物、动动物产物的加工、 存放场合应当契合食物卫生和动动物检疫的有关规定。
(10) 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查验检疫机构不予查验 检疫(“区外”系指加工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其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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