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详细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本身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本身的名义停止活动,在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债权债务由本身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从属公司的名称,由从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收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造必需契合必然的法令前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造一般不是采纳间接控造,更多地是接纳间接控造体例,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消费运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差别,其人事、营业、财富受从属公司间接控造,在从属公司的运营范畴内处置运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体例差别。母公司做为子公司的更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运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做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本身的全数财富为限对其运营欠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因为没有本身独立的财富,与从属公司在经济上同一核算,因而其运营活动中的欠债由从属公司负责了债,即由从属公司以其全数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运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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