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某资产办理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受让了某银行不良债权,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以下称“被申请人”)合计多达14个天然人及法人。主合同及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体例均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称“深国仲”)仲裁。
深国仲立案受理后,因为债务人、担保人及抵押人均由统一现实控造人协调动作,且担保报酬现实控造人亲属,各被申请人在深国仲初次开庭前轮流逐个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并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中嵌套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式,招致开庭日期被极大延后。
二、应对办法
(1)针对被申请人轮流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申请人完成主体变动后,可主动一次性向所有尚未提起的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或者恳求深国仲做出仲判决定,对所有尚未提起的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效力停止审查。
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诉讼恳求:
1、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的《XX合同》第XX公约定的仲裁条目有效;
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针对已经提起过确认仲裁效力之诉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可恳求深国仲先行开庭、先行部门判决。
(3)针对被申请人歹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恳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停止惩戒,包罗训诫和罚款。
三、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能够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白的,由仲裁协议签定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此中一部门事实已经清晰,能够就该部门先行判决。”
(3)《更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迟延案件审理历程的回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869号建议的回答):“撑持处所各级法院对歹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撑持和保障深圳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见》提出:“构建虚假诉讼、歹意诉讼及无理缠诉预防、识别、惩办机造,规造报酬造造管辖毗连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歹意迟延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照诚笃信誉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小我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元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四、可能面对的问题及抗辩
问题1、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之间未达成仲裁仲裁协议/原仲裁协议条目具有独立性,未与债权一并转移给申请人。
应对: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让渡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让渡时受让人不晓得有管辖协议,或者让渡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债权债务全数或者部门让渡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白反对或者不知有零丁仲裁协议的除外。
3、更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12日发布的“法经(1998)212号函”:合同的让渡方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所签定的仲裁条目对受让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典型案例:
1、(2017)冀03民特4号。秦皇岛中院认为,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债务全数或者部门让渡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白反对或者不知有零丁仲裁协议的除外。据此,被申请人做为债权的受让人,原买卖合同中仲裁条目的效力亦及于被申请人,仲裁协议对被申请人是有效的。
2、(2016)更高法民辖末27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本色是主管问题,即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处理,仍是通过诉讼处理,关键在于确定《可转换票据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目在债权让渡后能否对受让人晋翔公司有约束力。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数或者部门让渡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白反对或者不知有零丁仲裁协议的除外。”上述规定既适用于债权与债务一并让渡的情形,也适用于债权与债务别离让渡的情形。晋翔公司与债权让渡方签订的《债权让渡协议》第十条中明白约定:“晋翔公司差别意、不承认、不承受《可转换票据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仲裁管辖协议,并约定各方有权在山西省有关法院诉讼处理相关事宜。”那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破例情形之一,即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白反对原仲裁协议。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本案的仲裁条目对晋翔公司没有约束力。
问题2、原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受理审查,但原告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法院能否会受理?
关于此问题,笔者在检索了深圳中院的既往判例的根底上又检索了其他地域的判例,发现绝大部门法院均会受理并审查,唯独广州中院2018年一审曾做出不予审查、驳回原告申请的裁定。
同时深圳中院也并不是不断受理,也曾有过一审驳回申请后,申请人上诉至广东省高院,最末广东省高院撤销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深圳中院审理的判例。
以下为各地法院受理并审查先例:
1、深圳中院判例:
A.(2016)粤03民初1177号。申请人AVIN,LLC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末结。综上,AVIN,LLC恳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本院予以撑持。
深圳中院裁定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AVIN,LLC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朝日彩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定的《合同Contract》(编号:AC4-11272015)第15公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
B.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56号。申请人中国安然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然保险重庆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圈外人责任险保险协议》(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仲裁条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末结。
申请的事项:1、确认《保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目有效;2、确认不存在约定中国贸仲为本案仲裁机构的仲裁条目;3、确认华南国仲为本案仲裁机构。
深圳中院裁定如下:一、中国安然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重庆渝北至四川广安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圈外人责任险保险协议》中第十二部门“争议处理”约定的仲裁条目有效;二、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为本案仲裁条目项下选定的仲裁机构;三、驳回中国安然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确认华南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为本案仲裁机构的申请。
C.(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91号。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泉水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恳求本院确认该公司与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柏家电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签订的《造造与供应协议》中的仲裁条目有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法令约束力。
深圳中院裁定如下:确认香港泉水有限公司与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签定的《造造与供应协议》中第21.10条仲裁协议有效。
D.(2020)粤03民特1073号。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伙带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末结。
申请人申请恳求: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确认书3》中的仲裁条目对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梁业、陈伙带、梁华福、孔伟有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变动申请恳求:1.确认陈伙带于2016年3月3日《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的仲裁条目对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陈伙带有效;2.确认陈伙带于2016年11月1日《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的仲裁条目对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陈伙带有效;3.陈伙带于2017年6月15日出具《确认书2》的仲裁条目对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陈伙带有效;4.陈伙带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确认书3》的仲裁条目对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陈伙带有效;
深圳中院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停止审查。
本院认为,起首,陈伙带于2016年3月3日就云浮永达成石材有限公司与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16年3月3日签定的《企业资产收益权让渡与回购协议》中云浮永达成石材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付出义务向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该信件约定争议处理体例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陈伙带于2016年11月1日就云浮永达成石材有限公司与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签定的《企业资产收益权让渡与回购展期协议》中云浮永达成石材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付出义务向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该信件约定争议处理体例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述仲裁条目具有恳求仲裁的意思暗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法有效,陈伙带应受上述仲裁条目的约束。
其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数或者部门让渡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白反对或者不知有零丁仲裁协议的除外。按照《债权让渡协议书》的约定,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云浮永达成石材有限公司享有的《企业资产收益让渡与回购协议》及全数《展期协议》项下的债权以及对担保人享有的全数担保权益等其他一切相关权力让渡给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另有约定,做为债权受让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明白暗示承受云浮永达成石材有限公司与前海股交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签定的《企业资产收益让渡与回购协议》和《展期协议》,案涉两份陈伙带出具的《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中的仲裁条目对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约束力。另,陈伙带于2017年6月15日、2018年2月8日出具《确认书2》、《确认书3》确认在原包管函其他条目稳定的情况下耽误包管期限。案涉《确认书2》、《确认书3》均未变动《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的仲裁条目,对仲裁协议效力不产生影响,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撑持。
综上,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仲裁条目有效的恳求成立,本院予以撑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陈伙带于2016年3月3日出具的《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第十四条仲裁条目对陈伙带与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有效。
二、确认陈伙带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的《小我无限连带责任包管函》第十四条仲裁条目对陈伙带与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有效。
三、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勾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申请。2、清远中院判例:(2019)粤18民特12号,申请人陈英红申请称:恳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签定的《最末清理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目合法有效。
清远中院裁定如下: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英红恳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理由成立,对其恳求,本院予以撑持。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英红与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签定的《最末清理协议书》中的仲裁条目有效。
3、北京第二中院判例:(2006)二中民特字第14739号,申请人霍特迈克公司认为,涉案仲裁条目中两边就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白的,即按照该仲裁条目,两边在该合同下或与该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贸仲通过仲裁的体例处理,贸仲对本案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具有管辖权。我方恳请法院确认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目为有效的仲裁条目。
北京第二中院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能够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霍特迈克公司因向华尔润公司索要货款向贸仲申请仲裁,因为两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中仲裁条目的效力存在争议,霍特迈克公司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恳求本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目有效,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涉案仲裁条目的效力做出认定。固然华尔润公司在霍特迈克公司向本院提出确认仲裁条目效力之前已向蓬江区法院提告状讼,但因为华尔润公司的诉讼恳求仅是要求霍特迈克公司补偿因出卖产物量量缺陷给其形成的丧失,并未恳求蓬江区法院确认仲裁条目无效,因而,虽然华尔润公司向蓬江区法院告状先于霍特迈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也不影响本院对涉案仲裁条目做出认定。........综上,涉案仲裁条目无效,对霍特迈克公司恳求确认仲裁条目有效的恳求,本院不予撑持。驳回上海斯坦因.霍特迈克工业炉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其与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退火窑设备购销合同中仲裁条目有效的恳求。
4、北京第四中院判例:(2022)京04民特656号,申请人北镇市沙子河清源污水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子河公司)与被申请人北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镇市政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末结。
沙子河公司称,恳求确认《北镇市沟帮子镇污水处置厂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以下简称《沟帮子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中的仲裁条目有效。北镇市政府称,北镇市政府与沙子河公司于2012年4月签定的《沟帮子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因两边签定的《运营权移交协议书》而末行。两边按照《运营权移交协议书》履行相关的权力、义务。《沟帮子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已经末行,该协议中的仲裁条目也因协议的末行而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北镇市政府住所地在北镇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北镇市,因而应当由北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恳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北镇市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第四中院裁定如下:关于《沟帮子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中仲裁条目效力问题。本案中涉案仲裁协议内容详细明白,具有恳求仲裁的意思暗示,明白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法有效。北镇市政府提出基于两边签定的《运营权移交协议书》,《沟帮子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已经末行,仲裁条目不再适用的定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动、解除、末行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沟帮子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第26.4条亦约定:“本协议规定的争议处理条目在本协议末行后继续有效。”故无论是基于法令规定仍是协议约定,案涉仲裁条目均有效。对北镇市政府的定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沙子河公司的申请具有事实按照和法令根据,本院予以撑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镇市沟帮子镇污水处置厂二期项目特许运营协议》中的仲裁条目有效。
5、广州中院不审查先例:(2018)粤01民特137号,申请人广州睛之选展览有限公司(下称睛之选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新丝湾文化艺术传布有限公司(下称新丝湾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查,现已审查末结。申请人睛之选公司向本院恳求:确认睛之选公司与新丝湾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签定《工程/施工搭建合同书》中的仲裁协议有效。事实和理由:上述《工程/施工搭建合同书》第10.8公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作的争议,由两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机构处理。”尔后,新丝湾公司拖欠合同款至今没有付出。睛之选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发现合同中第8.4条对管辖约定为法院,认为应当由法院管辖。睛之选公司随后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告状,该院认为本合同管辖属于两边合意的后管辖条目变动前管辖条目,应当以后条目为准。睛之选公司认为在仲裁协议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法院确认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恳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的上述仲裁协议有效。
广州中院裁定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能够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从上述法令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司法审查,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申请人睛之选公司对涉案仲裁协议效力并没有异议,其恳求事项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因而睛之选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有效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院对其该恳求不予审查。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睛之选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
6、深圳中院不审查被二审法院撤销先例。(2018)粤民末2408号,上诉人浩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江铜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停止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末结。
浩凯公司上诉恳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有效。一审法院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能够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恳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初次开庭前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应当是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能否有效的申请。关于未提起仲裁申请的纠纷,申请人不克不及向法院申请确认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江铜公司并未申请仲裁,而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浩凯公司应在该诉讼法式中通过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体例停止权力布施,而非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浩凯公司的申请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申请前提,故对其申请不予审查。
二审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为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一审告状、辩论及二审上诉等情况表白,浩凯公司、江铜公司对涉案《更高额包管合同》及傍边仲裁条目的实在性均无异议,争议在于该仲裁条目的效力。一审法院驳回浩凯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仲裁条目效力的申请,故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驳回该项申请的处置能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标的目的人民法院告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告状,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初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初次开庭’是指辩论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罗审出息序中的各项活动。"上述规定表白,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可在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前提出。此外,仲裁及民事诉讼的相关法令均未对提出此项受理异议的详细形式做出规定,故可认为当事人通过必然的体例明白做出异议的意思暗示即可。在(2017)粤03民初679号江铜公司与浩凯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边对涉案《更高额包管合同》中仲裁条目的效力有争议,浩凯公司认为该仲裁条目有效,相关纠纷应通过仲裁予以处理、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此于2018年4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恳求确认仲裁条目有效,并于该案第一次正式开庭审理前通过提交书面中行诉讼法式申请及其申明的体例,就其定见向法院做出明白的意思暗示,其异议行为契合上述法令的要求,应认定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均有权按照当事人的恳求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认定,该条目及该法的其他条目并未将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做为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前提。一审讯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关于未提起仲裁申请的纠纷,申请人不克不及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浩凯公司应通过在诉讼法式中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体例停止权力布施,此认定于法不符且限造了当事人诉讼权力的行使,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告状必需契合下列前提:(一)原告是与本案有间接短长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白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浩凯公司做为《更高额包管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与该合同另一当事人江铜公司的买卖合同货款了债包管责任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合同所约定仲裁条目的效力对两边纠纷处理体例确实定、该诉讼案的历程有间接影响,故浩凯公司与本案有间接短长关系;浩凯公司将包管合同的相对方江铜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提出了确认合同所约定仲裁条目有效的详细诉讼恳求,在告状状中阐明响应理由,并为此供给了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停止审查和做出认定,更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在第四十条“仲裁法式案件"中列明案由类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因而,浩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契合法令规定的前提,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处置的规定驳回浩凯公司确认涉案仲裁条目效力的申请存在不妥,应予纠正。
至于涉案仲裁条目能否具有法令效力,应由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并停止审查后做出认定,本院对此不做审查。
综上,浩凯公司的上诉恳求部门有理,本院对其有理的部门予以撑持;一审裁定适用法令错误、处置成果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947号民事裁定;
二、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浩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问题3、针对被申请人歹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惩戒有无胜利先例?
恳求法院停止惩戒,包罗训诫和罚款无明白法令规定的歹意情形,事实哪些情形属于当事人的合法上诉权,哪些属于歹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力有待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因而能否胜利取决于法官的自在裁量权,具有必然的不确定性。
但笔者检索仍是发现了很多公开宣传的先例。从以下案例中能够总结出滥用诉讼权力的部门情形。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家号,《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重罚90万!》,网址:https://mp.weixin.电话.com/s/EJg7VDpLb1ot9hf6dNxWNg
法院认为:乙公司前后别离提出截然相反的管辖权异议,严峻违背诚笃信誉原则,属于滥用诉讼权力的行为,形成了严峻的司法资本浪费,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越1亿元,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依法决定对乙公司处以90万元的罚款。
2、“萧山司法” 微信公家号,《【以案释法】滥用管辖权异议?萧山开出5万元“罚单”》,网址:https://mp.weixin.电话.com/s/3U_ld7tul4q67IhEOFBD8Q
“按照以往的审讯经历,汽车办事公司存在成心迟延时间的嫌疑,究竟结果本案管辖法院明白,且汽车办事公司本身的住所地就在萧山,从诉讼便当角度来说,没有需要提出异议。”据法官介绍,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批案件不违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地区管辖的相关法令规定,依法驳回了汽车办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3、“江苏高院” 微信公家号,《滥用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五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电话.com/s/61ugGYsSlgUxFCD47wrI6Q
经审理查明,在那25起案件中,原告与告贷人、包管人在告贷合同、包管合同中均对管辖权停止了明白约定,而梁溪法院对上述案件均有管辖权。戈某明知合同约定了管辖权,却违犯管辖的相关规定,屡次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戈某又先后以不异理由提起上诉,诡计迟延诉讼时间。
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家号,《滥用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被罚款五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电话.com/s/KAPyDIyHAyZMF_JbKZDoTg
期间,江宁法院立案受理了祁某等其余26名原告诉某公司类似案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某公司又以上述不异的理由对该26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江宁法院裁定驳回后,某公司均提起上诉。
江宁法院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告知某公司,其在之前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又以统一理由提出其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是对民事诉讼诚笃信誉原则的违背和审讯资本的严峻浪费,构成诉讼权力的滥用。
5、“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家号,《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2万元!》,网址:https://mp.weixin.电话.com/s/Mfal4_5B4wPivDWP3sC5mQ
福田法院认为,在案件事实明晰明白的情况下,被告王某违背诚信诉讼原则,歹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力,浪费了贵重的司法资本,阻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停止,依法应处以罚款。综上,福田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王某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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