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晓得你那个神来之笔是褒义词仍是贬义词?我只能说我一个案子履历一审二审满眼都是神来之笔的判例。
一审(2021)苏0105民初14665号判决中,司法解释被其做出完全违犯立法原意的解释,截图和详细解释下面链接都有。我觉得能够说是证据确凿了,没法子,实名举报到该法院,将近两个月,在我100个德律风催促下,回复:不予处置。
摘录一审精华如下:
“原告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其有官僚求被告付出过期腾房占有利用费的理由不克不及成立。该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付出过期腾房占有利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撑持。”在本案中,不存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与原告受权转租的案外人通逸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期限未满,被告利用房屋是在租期内,所以本案被告不存在履行期限届满的问题。别的,被告与通逸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两边均一般履行,没有解除,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在本案中,原告也无权解除通逸公司与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在租期内有权利用房屋,在租期内被告对原告不负有腾房及付出占有利用费的义务,且被告如期交还房屋,没有过期占用原告房屋。”本案中,存在着出租人已经提早两年多解除与承租人的合同那一铁的事实。对此我就一句话发问:开头的“房屋租赁合同”哪里规定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合同,而不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没法子,我只能写一万字回应:
与从头“解释”了司法解释的王亚明法官商榷22 附和 · 11 评论文章然后提交11个问题到了二审,成果二审法官对我提的11个问题不回应一句话。但你那么说一句话不回应也不完全契合事实,她最初回应了一句话,认为一审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问题在于你二审的判案逻辑与一审的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啊,我只能提再审,固然在等排期,但是我也不闲着,我在群里间接@二审法官本人下面那篇,因为我加她微信她不睬我:
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路商榷15 附和 · 47 评论文章二审(2022)苏01民末5109号判决部门精华所在:
本院认为,房主在与通逸公司签定案涉房屋托管合同时,向通逸公司出具受权委托书,明白载明其全权委托通逸公司打点案涉房屋的整改、出租运营、代开发票等相关一切手续,基于该委托书,租客有理由相信通逸公司有权代办署理房主向其出租案涉房屋,且基于该委托书,房主亦应明知并承认通逸公司将代办署理其出租案涉房屋,与别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因而,通逸公司持房主出具的受权委托书与租客签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可视为房主亦参与到响应的租赁事项中。上述情况下,租客已按其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付清了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的租金,其有理由响应其占有利用案涉房屋曲至2021年8月25日的权力已得到房主房主的承认。我也只要一句话的问题:租客的合同凭什么约束房主,就凭法官“可视为”以及租客有理由“响应”吗?一句法令根据你都惜字如金不愿说吗?你就说房主的合同是委托合同,是不是愈加精炼一点?
详细文号我发了,发了也查不到,我催促那二位法官尽快上架裁判文书网,无法就是不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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