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赛事转播信号是全世界同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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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2年2月4日,北京冬奥会浩大开幕,吸引了大量不雅寡通过电视、收集等渠道旁观。但是冬奥会等体育赛事是若何被造做成各人看到的节目画面的,法令又是若何对其停止庇护的呢?本文将介绍奥运会等体育赛事的转播形式、赛事转播的法令庇护并对现有案例予以简评。

一、奥运会等体育赛事的转播形式

起首,国际奥委会做为奥林匹克赛事的组织者,享有包罗奥运转播权在内的与奥运会有关的所有权力。《奥林匹克宪章》第7条中规定:“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富,国际奥委会拥有与奥运会有关的所有权力,尤其是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有关的所有权力:(i)奥运会的组织、开发和营销;(ii)受权拍摄供媒体利用的奥运会静态和动态图像;(iii)奥林匹克运动会视听记录的注销;以及(iv)通过如今已知或未来开发的任何体例向公家播送、传输……的包罗奥运会视听记录的做品或信号。”[1]《奥林匹克宪章》第48条亦明白规定:“国际奥委会采纳一切需要办法,确保差别媒体对奥运会停止最全面的报导,并尽可能让世界上最普遍的不雅寡旁观奥运会。有关媒体报导奥运会的所有决定均属于国际奥委会的权限。”[2]

为了实现第48条中的全面报导和普遍旁观,确保奥运赛事电视转播的造做程度,国际奥委会组建了OBS(Olympic Broadcasting Services),奥林匹克播送办事公司,做为奥运会主转播商。其次要职责为:1.造做播送电视国际公共信号;2.为持权转播商供给奥运会转播所需的设备和办事。

持权转播商是指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订了转播协议而获得受权,可以在指定地区范畴内播放、展现和传布奥运会的播送媒体组织,与TOP方案(The Olympic Partnership Programme)合做伙伴、国际奥委会全球受权商、国际奥委会全球供给商及奥组委赞助商,并称为“奥林匹克合做伙伴”。他们在主转播商供给的公用信号根底长进行二次加工,添加演播室包拆、片花、本国语言的评论员讲解等。我国的独家持权转播商即我国的中央电视台(CCTV),2014年CCTV获得了2018-2024年的独家转播权。[3]

本届冬奥会赛事,CCTV分受权了中国挪动咪咕、腾讯、快手、北京冬奥纪实频道、上海五星体育频道、广东体育频道,做为中国大陆地域的传布媒体。[4]也就是通过那些媒体,让我们可以随时随地旁观冬奥会的点点滴滴。

能够看出,奥运赛事转播形式大致如下:

国际奥委会负责奥运赛事的组织举办,奥林匹克播送公司OBS负责对赛事现场活动摄造并造做成公用信号,持权转播商对公用信号二次加工后向公家实况转播。

关于一般体育赛事而言,转播形式也与奥运会根本类似,差别之处在于:一般体育赛事其实不造做公用信号,那是因为一般体育赛事的传布范畴和渠道并没有奥运会那样普遍。

因而,在体育赛事转播中涉及的法令主体次要为:

赛事组织者,组织举办赛事,将赛事的收罗、传布权力向下受权。

赛事画面造做者,对赛事活动现场停止收罗,对赛事画面停止加工、造做成节目画面。

赛事画面传布者,向公家传布赛事节目画面。

二、体育赛事转播的法令庇护

在归纳了体育赛事的转播形式后,若何庇护体育赛事转播各方的权力是行业内最为存眷的问题,而我国司法理论以及法学界也对此不断讨论不休。笔者在此简要梳理如下。

(一)赛事组织者的法令庇护

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转播享有什么权力?

以奥运会为例,奥委会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写明其享有赛事的全数权力,包罗赛事的组织、传布、开发等。一般而言,赛事组织者,无论是赛事组委会、赛事公司或者是相关协会等,城市在协会章程等类似文件中写明其享有赛事转播权。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令框架下,并没有所谓“赛事转播权”那一权力的相关规定。体育赛事活动也并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智力功效且无法复造,难以遭到《著做权法》的庇护。那意味着,若是有人未经答应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现场停止了转播,且此人并不是赛事组织方(好比赛事协会)的成员,那么因为协会章程等文件对非协会成员其实不具有约束力,赛事组织者可能仅可借由物权(对赛事场地的占有)而制止此人入场,而没有法子对转播行为停止逃诉。

那显然是有悖于常识的。赛事组织者为赛事的举办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人力等,应当对赛事享有贸易权益,而“赛事转播权”则是此中的重中之重。在司法理论中,法院也遍及对此予以承认。

而在学界,为庇护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权”,存在着多种学说,例如赛场准入说、企业权力说等,但是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

好在,2021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收罗定见稿)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力人答应,不得以营利为目标收罗或者传布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那意味着,该条目正式通过时,赛事组织者的“赛事转播权”即有了权力根底。

而在当下,赛事组织者寻求现行法令对“赛事转播权”的庇护,能够通过成立合同关系来追查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成立合同关系需要有明白的合同主体和意思暗示,因而通知布告等对不特定对象的文件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合同。故而,赛事组织者需通过购置门票、赛场准入告知等体例与不雅寡等赛事相关人员成立合同关系。

当然,该路子也有其欠缺。因为合同关系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其难以对世产生遍及效力,所以若某人未经答应收罗或者传布体育赛事活动画面,但是赛事组织者并未与此人成立合同关系,则难以追查其违约责任。

(二)赛事画面的法令庇护

因为在理论中,赛事节目画面的造做者往往也是传布者,例如CCTV既是奥运会赛事节目画面的造做者,也向公家传布赛事节目画面,而CCTV的分受权媒体则可能仅为赛事节目画面的传布者。因而,关于赛事节目画面的造做者和传布者的法令庇护往往合二为一,聚焦于两者的客体——赛事画面的法令庇护。

01赛事曲播画面的可版权性

关于赛事节目标法令庇护,其争议焦点围绕于曲播/实况转播的赛事节目画面的可版权性,即曲播/实况转播的赛事节目画面能否构成视听做品(原“以类似片子的体例摄造的做品”、“类电做品”)。那是因为,若赛事节目标造做体例与影视做品一致,即先行摄造、再停止后期剪辑造做后、再播出,那么在满足首创性要件的情况下能够构成视听做品,无需过多讨论。但是,曲播/实况转播的赛事节目画面的造做体例其实不不异,其是对赛事活动现场设置多机位停止立即拍摄后,由导播当场拔取画面,同步予以播出。那就使得曲播/实况转播的赛事节目画面(下称“赛事曲播画面”)需要零丁讨论构成做品的两个要件:1.首创性;2.固定性。

(1)赛事曲播画面的首创性

固然在学界中关于体育赛事画面的创做空间能否足够尚存争议,但在目前的司法理论中,支流概念是承认赛事节目若是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可以反映造做者奇特的构想,是能够满足首创性要件的,笔者也倾向于该概念。

例如,在新浪凤凰网中超案[5]中,北京高院认为:“如造做者在机位的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可以反映造做者奇特的构想,表现造做者的个性选择和摆设,具有智力缔造性,可认定其契合著做权律例定的首创性要求”。

又例如,在咪咕联通女排案[6]中,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排球赛事节目通过机位的设置、镜头的拔取、捕获、切换和跟尾,慢动做的回放、故事的塑造等,充实表现了创做者在其意志收配下对持续画面的选择、编纂和处置,彰显了节目造做过程中的人格因素,属于文学艺术范畴具有首创性的表达”。二审法院也对此予以承认。

但是,笔者需要指出,新浪凤凰网中超案中北京高院关于“首创性有无”的阐述是有所失当的。现实上关于能否构成做品的首创性要件判断,其核心在于“首创性高度能否足够高”,北京高院将“首创性的有无”与“凹凸”的对立是对首创性尺度的一种曲解。[7]

(2)赛事曲播画面的固定性

目前司法理论的支流概念是撑持体育赛事曲播/实况转播构成的持续画面可以满足做品构成的固定性要件,但是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跟着新浪凤凰网中超案而愈发强烈热闹。笔者认为新浪凤凰网中超案再审讯决的概念有待商榷,而在理论上赛事曲播画面可能难以满足做品的“已固定”要求。

1)议新浪凤凰网中超案“信号能够视为介量”概念

北京高院在再审讯决中认为:信号能够视为满足片子类做品定义“摄造在必然介量上”要求的一种介量。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著做权法施行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片子做品和以类似摄造片子的办法创做的做品,是指摄造在必然介量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构成,而且借助恰当安装放映或者以其他体例传布的做品”。该条规定明白了视听做品或类电做品的“固定”要件是以“摄造在必然介量上”为尺度的。

北京高院阐述其概念的理由是:考虑到信息存储传布手艺的前进,信息存储愈加快速、存储介量愈加多元,对“介量”也应做广义解释。但是,若“信号”能够视为满足“固定”要件,那么就几乎意味着能够删除《著做权法》中做品的“固定”的要件。北京高院此处承认的“信号”是指体育赛事播送的公用信号,现实上只是一种“传布介量”而非“存储介量”[8],其物理性量为电磁波。若是电磁波能够被视为被固定的“介量”,光波、声波、脑电波等能否也能够被视为固定的“介量”?任何的信息都是通过光波、声波等体例传递,然后在人类大脑构成脑电波被感知的,那么任何做品都能够被视为“已固定”了,那显然是荒唐的。

2)赛事曲播画面能否满足固定性要件

在司法理论中,以新浪凤凰网中超案、咪咕联通女排案为代表的支流定见均承认赛事曲播画面能够满足固定性要件。在上述两案中,法院提到了“随摄随播”或“边录边播”即契合固定性要件。

那么,“随摄随播”、“边录边播”是什么?两者一样吗?为什么法院认为契合固定性要件呢?

现实上,“随摄随播”与“边录边播”或者“边播边录”没有区别,都是指曲播或实况转播中,一边摄造一边传布的行为。根据文义或者常理揣度,既然摄造了,曲播或实况转播画面必定一边也被录造(存储)在了硬盘或者云端等介量上,那当然就契合视听做品关于“摄造在必然介量上”的固定性要件了!

其实否则。在未经答应同步转播的侵权行为发作之时,体育赛事画面内容现实上并未被固定在介量上,还没有可以构成做品。简单类比于即兴创做的口述做品,口述者在说出第一个单词之时,那个单词(类比于赛事节目标一帧画面)已经被曲播/实况转播和侵权了,但《著做权法》其实不庇护一个单词。因而,笔者认为,随摄随播并没有法满足固定性要件。

在2021年的聚力A8中超案[9]中,能够看到上海知产法院明白阐述了:“少数定见认为,曲播构成的持续画面不属于《著做权法》(2010年批改)意义上的类片子做品……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曲播构成的持续画面仅属于在播放同时停止同步摄造的边播边录,其实不契合已固定的要求。”而在新浪凤凰网中超案的二审讯决书中,北京常识产权法院也认为此类随摄随播其实不契合固定性的要件。

可见,在固定性要件上,司法理论中也存在少数定见认为赛事曲播画面难以满足。从法学理论角度动身,笔者也倾向于少数定见。

按照上述阐发,在目前司法理论的支流概念中,承认赛事节目画面的首创性与固定性,认为能够构成视听做品;少数定见认为,体育赛事的曲播/实况转播画面能否满足固定性有待商榷。

而从庇护赛事画面造做者的角度动身,笔者认为,《著做权法》下视听做品的庇护力度大、庇护范畴全面且契合司法理论的支流概念,毫无疑问是更优的布施路子。

但即使管辖法院可能是倾向于少数定见的,现行《著做权法》仍然为赛事曲播画面供给了另一条庇护途径。

02赛事曲播画面的另一条版权庇护途径——播送组织权

《著做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播送组织权:“播送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未经其答应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体例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录造以及复造;

(三)将其播放的播送、电视通过信息收集向公家传布。”

可见,播送组织权付与了电视台通过“播放”控造“传布”的权力,其其实不以“固定”做为庇护的前提,也即其庇护的客体是体育赛事现场曲播的转播等播送。同时,跟着《著做权法》(2020年批改)的生效,播送组织权控造的行为从原先的转播、录造进一步扩张到了互联网传布。

那意味着,关于赛事曲播画面的传布者(以冬奥会为例即CCTV)而言,无论赛事曲播画面能否构成做品,都能够行使其基于“播放”而享有的播送组织权,有效控造有线或无线体例、互联网的盗播或盗录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在《体育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的情况下,体育赛事转播的各主体寻求法令庇护的次要途径如下:

赛事组织者,在《体育法(修订草案)》正式通过的情况下,能够寻求《体育法》关于制止未经答应收罗、传布赛事活动信息权力的庇护,制止未经答应的赛事转播,并可能追查其侵权责任。当然,在现行法令框架下,笔者建议赛事组织者通过门票、购票须知、入场须知等体例,在可能的情况下与赛事不雅寡或其他相关人员成立合同关系,以确保盗录/盗播行为发作时可以多一道保障。

赛事画面造做者与赛事画面传布者往往配合聚焦于赛事节目画面的法令庇护,其能够主张赛事画面构成《著做权法》下的视听做品。关于预先录造的赛事画面,当然能够构成视听做品。而关于赛事曲播画面,按照司法理论支流定见,也能够构成视听做品。若法院倾向于少数定见,认为赛事曲播画面难以构成视听做品(以至录像成品),则能够通过播送组织权停止庇护。当然,若在《著做权法》难以规造的情况下,不合理合作法仍然可能为体育赛事供给兜底性的弥补庇护。[10]

结语

冬奥会正如火如荼地停止着,以CCTV为代表的媒体转播与报导使每一位不雅寡全方位、多角度地领略选手的小我实力、体育的竞技魅力以及中国的大国风度。而赛事转播做为体育赛事贸易价值上的明珠,赛事组织者、赛事画面造做者和传布者若何通过法令庇护本身权益也跟着体育赛事的开展而越发重要。

最初祝愿第24届冬奥会圆满胜利,奥运健儿获得佳绩,祝福我国体育赛事财产蒸蒸日上!

[1] Olympic Committee, Olympic Charter,

https://library.olympics.com/

[2] Olympic Committee, Olympic Charter,

https://library.olympics.com/

[3] IOC, IOC awards 2018-2024 broadcast rights in China,

https://olympics.com/ioc/news/ioc-awards-2018-2024-broadcast-rights-in-china

[4] 中央播送电视总台,中央播送电视总台关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庇护的声明,

http://news.cctv.com/2022/01/25/ARTIUxzx99e8tmbOlkVgiCX7220125.shtml

[5]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办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收集手艺有限公司不合理合作纠纷, 再审案号:(2020)京民再128号,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末字第1818号,一审案号:(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6] 中国结合收集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与著做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号:(2021)沪73民末687号,一审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7] 王迁,体育赛事现场曲播画面著做权庇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讯决,《常识产权》2020年第11期

[8] 王迁,论现场曲播的“固定”,《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9] 深圳行云跃动收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手艺有限公司著做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号:(2021)沪73民末130号,一审案号:(2019)沪0115民初45689号

[10] 阮开欣,体育赛事的不合理合作法庇护问题研究,

https://mp.weixin.电话.com/s?src=3×tamp=1644302239&ver=1&signature=8P6BITP5YXRJ30N9huP8t-SZW8O6vvE21-1kmpA0K2f-rvPAS8wIjmil1Dc1aRbJC8ArsFcRujanHPYtRzV-nDnbCyyLUkHXPNlN-312P0KH18vUTe7c5860G6cLp0gHhR5tDLFskD-W8r2Fpd8QiQ==

文:卫新、胡至浩、徐元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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