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纷歧定。
按照《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运营资格中介办事企业或小我签定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度有关规定付出手续费及佣金。除拜托小我代办署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体例付出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付出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向4s店付出佣金,即便获得了对方开具的发票,如下情状也不得税前扣除:
1.假设4S店没有获得保险代办署理人资格,而保险公司向4s店付出保险佣金。其他佣金付出也是属于国度有资格要求的,同样如斯。
2.向4s店以现金等非转账体例付出,包罗现金、实物、小我微信转账、小我付出宝转账、私家银行卡转账等。
所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然需要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不克不及认为只要有发票就“万事大吉”,不然即便获得了发票也不克不及税前扣除,会形成企业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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