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03】母公司丧失掌握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管帐处置
根据《企业管帐原则第33号——合并财政报表》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掌握权的,在体例合并财政报表时,关于剩余股权,应当根据其在丧失掌握权日的公允价值停止从头计量。处置股权获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往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置日或合并日起头继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进丧失掌握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实务问题:
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若何停止管帐处置?
监管批示性定见:
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政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根据金融东西原则有关规定停止管帐处置,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政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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