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01:权益法下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管帐处置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01】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管帐处置
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管被投资单元的净损益时,关于与被投资单元之间发作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根据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回属于投资方的部门,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卖的资产构成营业的除外),在此根底上确认投资收益。
监管理论发现,在持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状下,部门公司关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管帐处置,存在理解上的误差和不合。现就该事项的定见如下:
关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作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利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持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状下,考虑持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该呈现负数,投资方应当将持久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敷以抵销的部门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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