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印章利用办理轨制 为了准确行使权利,制止工做失误,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利用和办理的有关规定,连系本村现实,现对村委会公章的利用办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的造发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村夫民政府负责造发。公章要妥帖保管,若有遗失要及时向造发机关陈述并申请补发,由造发机关注销后打点补发。
利用已做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置。二、公章的利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订定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根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赐与打点。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定合同等严重问题需利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与的会议表决通事后方可盖印。
若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遏或拒盖公章。 3、禁绝非保管公章人员私行随身带公章外出,禁绝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意利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睬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酷按规定利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置。
村主任不赞成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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