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拆运港),习惯称为拆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拆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需自该交货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根据《2000年公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如合同当事人不接纳越过船舷交货,则接纳FCA术语更为适宜。 (一) 买卖两边根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两边各自承担的根本义务。归纳综合起来,可做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拆运港,根据习惯体例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傲风险和费用,获得出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打点海关手续时,打点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承担货物在拆运港越过船舷为行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供给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凡是单据。若是买卖两边约定接纳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取代。
2.买方义务 (1)自傲风险和费用获得进口答应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在需要打点海关手续时,打点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付出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付出运费,并赐与卖方关于船名、拆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实的通知; (3)承担货物在拆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承受卖方供给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付出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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