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外贸企业应严酷按出口合同规定拆运货物,造做单据,以避免买方找到托言拒付货款。
2。国外代收行更好不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需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赞成。
3。对商业管束和外汇管束较严的国度,在利用D/P体例时要出格小心隆重。
4。接纳D/P after sight体例要稳重。
因D/P有D/P at siht和D/P after sight之分。URC522第7条中出格指出:“托收不该含有凭付款交付贸易单据的远期汇票。”其意图是劝阻出口人接纳远期付款交双方式(D/P after sight)。因有的国度把远期D/P当做D/A处置。
若出口人执意要接纳远期D/P,则后果自傲。
5。D/P付款体例下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打点。为了货物的平安,保障我方利益,能够我方(出方)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负责打点此项营业,保险费按所投保险险别一般费率的25%计收。
投保后,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本身的保险公司索赔。
6。卖方预收必然的押金,金额用D/P at sight付出。出口企业可在收到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门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作的丧失费用。
若接纳此法子,凡是在合同中规定:“拆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门接纳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来源:
7。可接纳国际保理或出口信誉保险两种事控造风险的办法以及委托逃账公司逃收账款的过后抵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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