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做为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前提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所谓“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量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育和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可以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次要是指精神疾病和流行症。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罗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配合收养,则必需两边都年满30周岁。
值得留意的是:有配头者领养子女,须夫妻赞成配合收养;无配头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领养三代以内平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育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造。
所谓“三代以内平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平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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