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婚必需男女两边完全自愿,不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干预。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成婚必需男女两边完全自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圈外人加以干预。”那一规定是婚姻自在原则在成婚轨制中的详细表现,是通过法令将成婚决定权完全付与当事者本人。
理论中若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契合以下前提:
(1)男女两边要有暗示成婚意愿的行为才能。
(2)男女两边赞成成婚的意思暗示必需实在。
因胁迫成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注销机关某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注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不法限造人身自在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男女两边赞成成婚的意思暗示的做出必需契合法定形式。
2、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未到达法定婚龄是成婚时一方或者两边未到达法定婚龄。
若是未到达婚龄的情况消逝了,则其婚姻不认定为无效婚姻。
3、契合一夫一妻造的根本原则。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头。有配头者再行成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查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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