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撑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小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向受灾地域的捐赠,允许在昔时企业所得税前和昔时小我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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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撑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小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向受灾地域的捐赠,允许在昔时企业所得税前和昔时小我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