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配合所有。”就是说法令允许当事人两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富关系或某项财富收入做法定财富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数或一部门财富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按照婚姻律例定,夫妻对财富停止约定应留意以下问题:
(1)约定的时间。法令没有做出任何限造性规定,夫妻两边能够在婚前,也能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约定。
(2)约定的范畴。夫妻两边能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富做出约定,也能够对两边的婚前财富做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度、集体、别人的财富所有权停止约定。
(3)约定的内容。两边既能够约定两边的财富归配合所有,也能够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能够约定两边财富中的一部门为两边配合所有,一部门归各自所有,也能够约定一方财富的一部门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体例。
夫妻财富约定一般应当接纳书面形式。但接纳口头形式约定,两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那表白夫妻对财富的出格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约定,对两边具有约束力。”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晓得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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