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员之死——为温州模式殉道的前行者而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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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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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温州形式的前行者曾人头落地,汗青不该该把他们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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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者:公木

   2008——当我们欢庆和纪念变革开放30周年的伟大成就,当我们在歌颂和享受30年变革开放所带来的功效时,能否还应该很好地想一想,在变革开放30年的征途中,曾有几的小人物为此做出了奉献和牺牲,需要人们的思念和汗青的铭刻。而最值得思念的,最值得铭刻的,最不该该忘记的,是付出了生命代价的温州市场经济前行者。

   那些最值得铭刻、最不该该忘记的小人物中,就有一位名叫陈瓯江的温州供销员。

   他是温州最早的供销员,名副其实的温州形式和温州市场经济的先行者,可他却就因为那个“供销员”而被判处死刑杀了头。

   罗织在他头上的功名,就是一句话:投契倒把。

   因举行万人公审大会而宣扬在温州社会的,还有一句话:飞马牌供销员。

   那也就是说,陈瓯江之死,就死在他当了一个“供销员”。

   时间:1976年10月。

   在四人帮被破坏之后,因投契倒把被杀头,因当供销员被杀头,那在中国恐怕是空前绝后的,绝无仅有的一人。

   从1976年到今天,32年过去了,温州形式已成正果,温州供销员也早成正果,可陈瓯江被杀一案,仍然没有彻底平反。在八十年代,按照中央精神,在对其时10多年的死刑案件停止复查时,对陈瓯江一案复查的结论是:错杀。那就是说,陈瓯江并非没有功,而只是不应杀罢了。那并非平反,只能说是一个改判。即便那个改判,也鲜为人知——昔时杀陈瓯江时,万人公判大会曾让陈瓯江全城长幼妇幼皆知;然后的改判仅几个亲属晓得。不消说温州市民不晓得,即便他的伴侣也不晓得。

   那就让人不克不及不说一说陈瓯江——

   第一,在温州变革开放的汗青上,不克不及忘记陈瓯江如许付出了生命的先行者。

   第二,温州形式的构成和开展,不克不及只讲“白日当老板,晚上睡地板”,并且不要忘了还有生命和鲜血的代价。

   请先看昔时对陈瓯江的死刑判决书。

   1976年9月22日,其时的温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里,是如许判决的——

   “温州市公安局向本院告状的陈瓯江为首的投契倒把集团一案,业经审理末结。查明:首犯陈瓯江,男,三十二岁,温州市人,反革命家庭身世,小我成分学生,住本市光亮路1号。捕前系市东风电机厂供销员。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为首,构成投契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手艺人员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营业,套购电器质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度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营业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办理费,及骗卖偷盗国度钢材,鼎力大举停止投契倒把立功活动。其投契总额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从中牟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涉及云南和本省有关市、县二十多个单元,严峻毁坏社会主义经济建立。

   “首犯陈瓯江,身世反动家庭,对峙反动立场,仇视社会主义轨制,为首组织投契倒把集团,从中牟取二万七千余元巨额暴利,严峻毁坏社会主义经济建立。逮捕后认功立场极坏,实属罪不容诛。据此,依法判处功犯陈瓯江死刑,立即施行。查获的赃款、赃物及查封的房屋全数充公。

   “如不平本判决,得于接到本判决书后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地域中级人民法院。”

   我不知陈瓯江有没有上诉,也没有找到公审大会的通知布告,但据此判决书的时间推算,陈瓯江被施行死刑的时间,应在10月上旬之后。据他昔时的工友说,那是在破坏四人帮以后。

   按照那个判决书,陈瓯江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施行的罪行,就是所谓的“为首组织投契倒把集团”,就是所谓的“牟取二万七千余元巨额暴利”,就是所谓的“逮捕后认功立场极坏”。

   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看,那“三大罪行”,到底成立不成立?到底有没有功?到底应不该该判刑?到底应不该该杀头?

   那并非翻汗青陈帐,而是还汗青原来面目;并非无事谋事,而是记住汗青教训;不是对陈瓯江小我若何,而是不要忘了温州形式开展过程中的汗青阵痛,不要忘了温州市场经济的先行者和殉道者。

   我是从2007年起头存眷陈瓯江之案的。其年10月,我出差路过北京,在和温州出名人士徐先生相见时,他向我提议说,可否把陈瓯江的工作写一个工具。温州,不该忘了那些变革开放的先行者,出格是不该忘了那些付出了生命的殉道者,被杀了头的“飞马牌供销员”。

   对陈瓯江被杀一事,我传闻过一些,但昔时我其实不在温州工做,只晓得有个“飞马牌供销员”被杀,详细情况不大情况。不外,自八十年代起,我曾陪伴着温州形式一路走过,对温州形式的汗青阵痛,有过深切的感触感染和体味。因而,我很利落索性地承受了徐先生的提议,回到温州后就起头了对那个20多年前的案件的追随。

   因为事隔长远,又因为我无法拿到昔时案件的卷宗,工作的领会之难出乎我的想象。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11月,我整整追随了一年之久,才末于对陈瓯江一案,有了一个大致的领会。在那一年中间,我找过陈瓯江的姐妹,找过陈瓯江的老婆,找过陈瓯江的工友,找过陈瓯江的同案人,找过复查陈瓯江案件的法官,找过晓得陈瓯江案件的知恋人,等等。颠末热心人的帮忙,颠末多方的领会,末于对陈瓯江一案,大致上有了一个眉目——那是温州形式开展史上的第一阵痛。

   判决陈瓯江死刑的所谓“27000元巨额暴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按照对陈瓯江工友和知恋人的访谈,那个“27000元巨额暴利”,由三个部门构成。

   第一部门,陈瓯江在家干活的劳动所得。

   那一部门,有一万多元,是最多的一块。

   据陈瓯江的工友介绍,陈瓯江是一个强人,不只是一个善接营业的供销员,并且是一个手艺崇高高贵的手艺员,能处理他人处理不了的手艺难题。而他的老婆也是一个手艺高手,因而,经常有人找他帮忙处理手艺难题,做一些他人做不了部件加工活,他也因而接了一些加工活,得一点加工费。陈瓯江不是机关干部,不是国营工场职工,也不是什么大集体工场的职工,而只是一个挂靠街道的小厂礼聘的供销员,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是一个“不吃公家饭的人”,以至能够说是一个“没有正式职业的人”,即便在阿谁年代,在家里干点活也完满是名正言顺的,谈上什么私工不私工,更谈不上地上地下的。

   还有,那不只是合理的劳动所得,并且是按法所得——按照陈瓯江工友介绍,对每一项加工营业,陈瓯江都依法纳税,都开具发票,中规中矩。把如许的劳动所得和依法所得,打成“投契倒把暴利”,法理安在?

   第二部门,陈瓯江到云南帮忙办厂的劳动所得。

   那一部门,也有一万多元。

   陈瓯江曾应邀到云南省会泽县,为本地的一个工场帮忙处理手艺难题。会泽是昆明北边几百公里的一个山区县,从温州到会泽其时几乎要走上一个礼拜。会泽有个小厂,想上曲流式发电机,请陈瓯江做手艺指点。据陈瓯江工友介绍,陈瓯江带了本身老婆和一个妻舅,共三小我到那里。两边谈好,对陈瓯江他们定时计酬,有事干一小时一元,不干事一分钱也没有。陈瓯江有事就忙,一天只吃两餐,一天干上15个小时,一个月可拿几百元。大约在那里帮忙了两年摆布,把项目给搞上去了,拿了一万多元。

   如许的劳动所得,莫非有什么罪恶吗?没有,半点也没有!况且,到边远地域帮忙办厂,那到底是功德还坏事?到底是加强社会主义经济仍是毁坏社会主义经济?不克不及不问一个大白。不消说在今天,即便在昔时,在70年代,在阿谁极左的年代,是功德是坏事,明眼人一看也是清清晰楚的,不容半点置疑的。不知我们那些可尊崇的办案者,怎么把如斯天大的功德,竟然酿成了该杀头的功事呢?仅仅用所谓的量刑不妥,仅仅用所谓的思惟过左,能说得过去吗?

   第三部门,肥皂泡似的所谓销售钢材所得。

   据陈瓯江工友介绍,那个所谓的钢材销售,次要是指一批建筑用的钢筋,还有一些矽钢片。那部门的“所得”,按照法院的认定,为4000元。

   我不晓得,那个4000元是按照什么认定的,认定得准确禁绝确。因为,按照陈瓯江工友的介绍,陈瓯江是经手过一批钢筋,但那批钢筋,是陈瓯江其时为厂里造房而进的,并非为本身销售而进,也没有拿去倒卖,同投契倒把完全搭不上界。只是传闻其时厂里曾容许陈瓯江,房子造好后给他一间,专案组就给他算上几千元,并说他是投契倒把所得。其实,那个钢材的投契倒把,是子虚乌有之事,陈瓯江没有销售过,也没有拿到什么钱。而若干矽钢片,是陈瓯江在给本身的工场采购的同时,也给其他的企业帮忙采购一点,数量很有限,所得更有限。

   因为陈瓯江已被杀,我又看不到卷宗,不晓得陈瓯江工友所介绍的,在记忆上能否有误。也不知那个4000元里面,还没有其他的内容。若是工友介绍的完全失实,那么,那个4000元的投契倒把功,也就太可怕太荒唐了。如斯草菅人命,该叫做什么呢?

   也许,昔时办案者对此会有差别说法,但那没有关系,你们如能把本相彻底披露,把问题说得更为清晰,更为准确,那就更好了。那也是我所盼求不得的。我若是说得禁绝确,说得有收支,那就请多做斧正,我十分愿意矫正,愿意把本身的话当一块“砖”,以引全数本相之“玉”。只要本相能全数公开,只要陈瓯江能公开平反,那就谢天谢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律例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力。那个权力,从第一部宪法起头就写上了的。因而,陈瓯江的那两部门劳动所得,无论是在今天仍是在过去,即便是在极左横行的文革期间,也同所谓的“投契倒把”都八辈子连不着筋,怎么在昔时的法官眼里,并且是在破坏四人帮以后,竟然酿成了“投契倒把暴利”呢?也因为如斯,在八十年代对陈瓯江案件复审时,对那两部门的劳动所得,加起来共23000元,不再认定为“投契倒把暴利”了。而正因为其时把那23000元酿成所谓“投契倒把暴利”,硬栽赃到陈瓯江头上,才以致他被判了死刑。

   我不知昔时的那个认定,是契合昔时冲击投契倒把规定的哪一条?我没有查到七十年代的冲击投契倒把规定,但我查到国务院1981年1月“关于加强市场办理冲击投契倒把和私运活动的指示”和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投契倒把行政惩罚暂行条例》,前者对投契倒把的认定有12种行为,后者对投契倒把的认定有11种行为,两者加起来共有23种行为,但都看不到对帮忙他人办厂的劳动所得和在家的劳动所得,有属于投契倒把一说的,以至一个字都没有,风马牛毫不相关!

   对阿谁似不存在的4000元,到了八十年代复查的时候,温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似已不再认定,加上对前面两部门的所谓“投契倒把暴利”的否认,上抨击查结论时是要对陈瓯江做无功平反。可让人遗憾的是,上级法院复核时仍然认定陈瓯江有那个不法得利,并且还凭此认定陈瓯江不是无功,而是错杀。那也就是说,陈瓯江仍然仍是有功,只是功不应杀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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