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电视节目预告表算作品吗?(转载)

3周前 (11-12 23:25)阅读3回复0
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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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签定协议,中国电视报向原告供给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在其报纸上登载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稿酬80元,原告与广西电视台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原告登载,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被告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自1987年起每周礼拜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原告报纸中登载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88年2月1日和1989年5月8日,原告在其报纸上颁发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登载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查法令责任。1989年9月,自治区版权局向被密告出新闻出书署报纸办理局《关于播送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被告仍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表,1990年2月,原告向自治区版权局提出申述,要求被告停行损害,赔礼报歉,补偿丧失。自治区版权局审查认为,被告私行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背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与同年7月做出裁定:被告立即停行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原告赔礼报歉,抵偿原告经济丧失6360元。被告拒不施行,继续转在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1年8月15日,原告向法院提告状讼,被告在庭审申辩称:电视节目预告表是时事新闻,依著做权律例定,不受庇护。

   1.电视节目预告表属于时事新闻仍是属于著做权法意义上的做品?

   2.原告能单独享有其在报纸上登载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权力吗?若何处置此案?

  附:按照1988年新闻出书署报纸办理局《关于播送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报纸和一报纸形式出的期刊能够赚在播送电视报所看当天和第二天的播送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以此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播送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播送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播送电视报社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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