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6年12月由单元提交退休申请,经人社部分审核王某某档案,其档案中最早质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1月,未到达退休年龄。按照《安徽省企业根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办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王某某应于2017年1月打点退休手续。王某某不平,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驳回王某某的诉求,维持人社部分决定。
争议焦点:
王某某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56年12月,而其原始档案中最早的质料《吸收新工人(学员)注销表》“出生年月”一栏记载是“1957年1月”。王某某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身份证是表白其出生日期独一合法有利的根据,而不该以档案中的出生日期停止判断,且法令大于部分规章轨制。
政策阐发:
按照《关于避免和纠正违背国度规定打点企业职工提早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连系的法子。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纷歧致时,以本人档案更先记载的时间为准。”《安徽省参与企业根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办理规定》(劳社〔2008〕45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生日期审查。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连系法子,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纷歧致的,以本人档案更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人社行政部分按照法定职责停止审核时发现,王某某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与其小我档案记载出生时间纷歧致,根据上述规定认定王某某出生时间为1957年1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行退休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法式合法,适用法令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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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属于法令,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属于部分规章,劳社部造定该规章时并未与法令相抵触。做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内容、性量、用处等均做了明白的规定,但关于其记载的出生日期能否应视为准确的、独一的居民出生日期,并未做明白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注销项目呈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劳社部发[1999]8号文明白了当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纷歧致时的适用原则,而那个原则是劳动保障部分在总结持久的日常工做经历后而造定的。现实中,良多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与其档案记载的年龄纷歧致,有些人以至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会“偷偷”更改出生年龄而到达不法目标。固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效力级别高于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不具有明白指点若何计算退休时间的感化,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是劳动保障部分造定的指点若何计算退休时间的专门标准性文件,因而可优先适用后者。同时 当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纷歧致时,以本人档案更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更契合公序良俗的原则,也并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目标和初志。(蚌埠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沈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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