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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电子档案的“四性”只包罗了“实在性、完好性、可用性和平安性”,没有“原始性”和“独一性”,不然笔者实的要抓狂了。
笔者前不久在本公家号中发过一篇文章《备份战略从“3-2-1”到“4-3-2-1”》,成果有人问:“不论是三份数据仍是四份数据,事实哪一份数据是原始的档案?”笔者间接石化,不断以来都在强调的档案具有“原始性”和“独一性”的典范理论霎时崩塌。
笔者从接触档案伊始,就被告知:档案是一种不成再生资本,它的更大特点是原始性和独一性。那从档案的定义中也能够看出,DA/T 1-2000《档案工做根本术语》中关于档案的定义为:“国度机构、社会组织或小我在社会活动中间接构成的有价值的各类形式的汗青记录”。那里固然没有提到“原始”字样,但因为是“间接构成”的“汗青记录”,其具有“原始性”没有任何争议。《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档案的定义是: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间接构成的各类形式的具有保留价值的原始记录。那个定义中间接就称“原始记录”。
由此可见,档案的根本属性就是“原始记录性”,恰是因为档案的那一特征,使档案成为汗青的实凭实据,而且有了法令效力。同时因为档案是第一手信息,“原件”(DA/T 1-2000:最后产生的区别于复造件的原始文件)的重要性也非分特别凸起,因而也就有了“独一性”:只要“原件”是独一的一份档案,其余都是“副本”、“复造件”,不是实正的档案。能够说,“原始性”和“独一性”是传统载体档案的最次要特征,是有别于图书、谍报、材料、出书物等其他信息的底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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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载体档案出格是纸量档案的原始性,是由它的构成规律和本身特点决定的。起首,从档案的产生过程和内容上看,它是在社会活动中间接构成的,而非后人编造、加工的。它客不雅地记录了汗青情况,是最可靠、最间接的记录;其次,从档案自己的物量形态看,它保留着逼真的汗青陈迹,若有的是当事人的亲笔手稿;有的留有机关指导或有关人员的亲笔签订或批示;许多文件盖有造发机关或小我的印章。字迹、印章以及纸张类型等构成元素的原貌闪现是纸量档案原始性的重要特征。
传统纸量档案的原始性不只表现在其内容上,并且还能够通过载体、形式表示出来,人们能够通过字体、印迹以至笔迹、纸张造成质料对其原始性加以阐发判断,从而判定档案是不是“原件”;电子档案则因为其形式和内容的虚拟性、内容和载体的可别离性、内容的易复造性等特征,完全丧失了传统载体档案的“实体”化,从而使“原始性”和“独一性”的维持变得十分困难,以至成为不成能完成的使命。
我们再来看一下DA/T 58-2014《电子档案办理根本术语》中关于“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定义:
很明显,上述定义中已经去掉了“间接构成”、“汗青记录”、“原始记录”等字样,只是强调了电子档案的“凭证、查考和保留价值”。再联想到电子档案的“四性”中底子没有“原始性”和“独一性”,笔者不由得要为DA/T 58-2014尺度草拟组的睿智点赞!
也就是说,业界权势巨子机构也许早已就电子档案无法维持其“原始性”和“独一性”达成共识,但因为那个问题争议太大,暂时只是默认如许一种成果,没有公开声称罢了。
我们再回过甚来看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不论是3份数据仍是4份数据,事实哪一份数据是原始的档案?”如许看来谜底已经很明显:“不论是三份数据仍是四份数据,每一份都是档案!”
得到如许一个谜底,笔者本身一时三刻都难以承受,不晓得广阔读者会是什么感触感染。那个谜底虽说不克不及算“石破天惊”,但实心有一种《皇帝的新拆》中喊出“可是他什么衣服也没穿呀!”的小孩一样的觉得。不外沉着思虑一下,似乎那就是独一的谜底。
事实什么样的电子数据(文件)才气成为档案?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白的谜底:“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法式标准、要素合规”,满足前提即可获得“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能够以电子形式做为凭证利用”的法令地位。详细解读可拜见本公家号文章《“来源可靠、法式标准、要素合规”与“四性”》。
简单的说能够引用本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施行条例(修订草案收罗定见稿)》,此中对那12个字停止了以下解读:
(一)构成者、构成活动、构成时间可确认,构成、打点、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平安可靠;
(二)全过程办理应当契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逃溯;
(三)内容、构造、布景信息和办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契合标准要求。
逐条对照可知,电子档案库房中的四份档案数据来自于前端营业系统和档案办理系统,是颠末了文件构成、打点、整理、归档、保管、移交、检测、判定、入库之后,具有“凭证、查考和保留价值”,需要持久保留的电子档案,完全契合“构成者、构成活动、构成时间可确认”,“系统平安可靠”,“全过程办理契合有关规定”,“构成要素契合标准要求”等相关要求。并且四份数据事实上也无法区分先后,也就没有“原件”和“复造件”之分。
若是必然要区分操做上的先后,在线存储(磁盘)上的一份数据是起首产生的,近线和异地备份(两套光盘)上的数据是同时产生的,一份异量备份(胶片)数据最初产生。但问题是,磁盘上的数据保留时间最短,损坏之后可能需要从光盘或者胶片上恢复,恢复操做之后到底谁先谁后?根据传统档案理论,只要“原件”是档案,“复造件”不是实正意义上的档案;那若是“原件”没有了,用“复造件”停止恢复,哪一份才是档案?莫非最初连档案也没有了吗?
别的,从手艺视角来看,四份档案数据的数字摘要码是完全一样的,从手艺办法上也无法区分。有人也许会说,给四份档案数据打上时间戳就能够区分了,最早的一份就是“原件”。同样碰着前面提出的问题,若是停止了数据恢复呢?还能区分谁先谁后吗?
综上所述,我们能够得出两个结论:
1、电子档案库房中的四份数据,全数契合《档案法》关于电子档案认定的“来源可靠、法式标准、要素合规”12字要求,所以全数都是契合要求的电子档案;
2、电子档案已经没有“原始性”和“独一性”的说法,即便想要有现实上也做不到。国度付与档案办理部分的神圣职责决定了档案部分依法保管的电子档案,不管几份,都是档案,都具有同等法令效力。
数字罗塞塔方案公家号努力于做为中立的第三方客不雅公平地表达本身关于档案信息化范畴的观点和概念。实理越辩越明,我们也衷心欢送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档案数字资本办理和保留那一范畴的研究中来并颁发一孔之见,配合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而勤奋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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