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因营业人员交接失误,将尚未完成检疫的一批进口树苗提走,请问能否会被海关惩罚?
答:按照表述,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按照《进出境动动物检疫法施行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口岸动动物检疫机关答应私行将进境、过境动动物、动动物产物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东西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动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贵司未经答应私行将未完成检疫的货物提取的行为属于违背上述海关法令标准的违法行为,可由海关予以惩罚。
典型案例:J海关通过查阅消费运营档案,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仅能供给检疫答应证号: XXXXX0001951项下(到厂时间2020年12月2日)发货运输记录、出库记录、包拆物处置记录、入库明细台账;检疫答应证号:XXXXX0001951项下(到厂时间2021年3月4日)项下的入库及利用记录、入库明细台账、出库明细台账;检疫答应证号XXXXX0001965项下的入库及利用记录、包拆物处置记录、入库明细台账、出库明细台账;检疫答应证号:XXXXX0012009项下的入库及利用记录、包拆物处置记录;2020年1月至4月厂区除草记录、杀虫记录。该企业未按规定成立消费运营档案且未做好记录。
法令阐发与合规指引:按照《进出境粮食查验检疫监视办理法子》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置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消费、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成立响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置、发运流向等消费运营档案,做好量量逃溯和平安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留2 年。本案中,当事人某酒业有限公司检疫答应证号: XXXXX0001951、XXXXX0001965、XXXXX0012009项下的消费运营档案材料未按上述规定予以记录,构成违法。
按照《进出境粮食查验检疫监视办理法子》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消费、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根据本法子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立消费运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矫正,赐与警告;拒不矫正的,处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某酒业有限公司未根据《进出境粮食查验检疫监视办理法子》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记录消费运营档案,可由海关惩罚。
综合上述,按照《进出境粮食查验检疫监视办理法子》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J海关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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