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粮食局伪造档案作证虚假陈述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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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陆市粮食局伪造档案做证虚假陈说逃避责任

  武汉市两院审讯长枉法裁定坑害吉林92户农人

  原告与“德荣公司”签定的农副产物购销合同

  2002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琴及委托代办署理人张佑诚、谢少华,签定了花生米购销合同,同年10月22日前,原告将赊销本地农人143.9吨花生米运至武汉交付给“德荣公司”该公司委托代办署理人张佑诚、谢少华收到货后先后付出给9.25万元货款,剩余款项561210元,至今未付。

  告状安陆市粮食局的证据和法令根据

  经查询拜访得知,湖北省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系安陆市粮食局部属企业,按照《民法公则》第40条、46条规定,因为安陆市粮食局有明显过错,为此,将安陆市粮食局诉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并上诉至武汉市中级法院。

  安陆市粮食局伪造证据,安陆市粮食局向法庭供给伪造的证据是《企业申请变动注销注册书》 企业名称: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加盖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公章,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耿义本,申请日期:99年8月5日。

  武汉市两级法院枉法裁定

  A、江汉区法院审讯长李家平2005年4月11日做出(2004)汉民二初字第793号裁定:本院认为,谢少华等人持伪造公章与原告签定花生米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属于经济纠纷并涉嫌经济立功。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立功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此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置。

  B、武汉市中级法院审讯长胡夏冰2005年6月27日做出(2005)武民商末字第458号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亚彬系与湖北省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签定的《花生米买卖合同》,而湖北省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并不是安陆市粮食局原创办的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两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地均不相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关于打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纳伪造证据、虚假陈说等手段,施行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令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功】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波折司法次序或者严峻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但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扑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需受法令追查。

  根据安陆市粮食局伪造的档案质料和安陆市粮食局的文件,我认为武汉市两级法院枉法裁定的理由是,

  一、次要证据系伪造

  A、原告2002年10月15日同被告部属企业“德荣公司”签定的花生米买卖合同,被告“德荣公司”利用的是公司的合同公用章,均为公司的营业章,而被告提交到法庭做为证据的是《企业申请变动注销注册》的档案质料,上面加盖“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的公章。

  根据《民事诉讼法》70条二款,原告认为1、公司的公章不克不及取代合同公用章提交法庭做证,公章底子证明不了合同公用章能否实假,2、没有相关部分对合同公用章的查验,判定或提取合同公用章原件的档案不克不及做为认定事实的按照,属成心彩信伪证。

  B、按照安陆市粮食局1999年8月5日20号文件,将“安陆市饲料公司”变动为“安陆市天宝饲料厂”任耿义本为厂长。1999年8月6日,“安陆天宝饲料厂”法定代表人耿义本的履历表,充实证了然耿义本99年8月5日并不是是“德荣粮油食物公司”的法人而是天宝饲料厂厂长。档案质料上加盖的“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公章,系伪造档案质料和公章。

  二、适用法令错误

  2002年7月17日粮食局30号文件“德荣公司”被撤销,按照《民法公则》40条、46条,安陆市粮食局虽于9月10日在工商局打点了登记手续,但至今未依法做登记通知布告,公司营业执照仍是在10月15日签定买卖花生米合同后的11月6日收缴,公司相关印章至今仍未收缴,那恰是因为安陆市粮食局的过错,招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撤销的“德荣公司”发作了营业,形成了严峻后果和经济丧失是与安陆市粮食局有其间接关系,根据《更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立功嫌疑的若干问题》第五条二款及第六条规定,安陆市粮食局有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而李家平审讯长确适用了本规定第11条,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二审法院审讯长胡夏冰认为李家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令准确,认定原告告状要求安陆市粮食局承担补偿责任,被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告当事人认为两院审讯长,应该适用本法第五条二款及第六条之规定,追查安陆市粮食局明显过错的补偿责任,而两院审讯长成心错误适用本法第11条。

  三、事实认定错误

  被告安陆市粮食局以提交到法庭上《企业申请变动注销注册》的档案质料做为证据,一审法院李家平认定该公章系伪造,二审法院胡夏冰认定,湖北省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并不是是安陆市粮食局,武汉市两级法院审讯长,成心错误认定事实。

  根据以上法令和安陆市粮食局供给的1999年8月5日档案质料,按照安陆市粮食局1999年8月5日20号文件和1999年8月6日“安陆天宝饲料厂”法定代表人耿义本的履历表。

  我认为,安陆市粮食局采纳伪造档案、虚假陈说的手段,成心在未恢复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的前一年,用”天宝饲料厂”法人耿义本取代”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法人。成心在伪造的档案上加盖“安陆市德荣粮油食物公司”公章,取代公司合同公用章。安陆市粮食局伪造档案,用虚构的事实,虚假陈说,颠倒黑白,将民事补偿案件,虚构成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契合《刑法》逃避合法债务的要素,无论属于何方,必需受法令追查。

  我认为,江汉区法院审讯长李家平,武汉市中级法院审讯长胡夏冰,成心彩信伪证,成心错误适用法令,成心错误认定事实,成心枉法裁定。给原告和吉林省92户农人二十年形成了庞大的经济丧失。

  恳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度监委、中央政法委、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依法对武汉市中级法院采纳监视、督查、督办、逃责法式。

  责令,武汉市中级法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定,并追查安陆市粮食局供给伪造证据,虚假陈说的法令责任。依法对审讯长李家平、胡夏冰等人立案,追查其刑事责任,彻底肃清政法步队中的害群之马。

  责令,安陆市粮食局,依法承担补偿吉林92户农人花生米款的带连责任。

  举报人: 王亚彬

  2021年2月5日

  注;举报人地址;吉林省扶余市更新乡新红村,德律风18204428500微信号:中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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