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快到工作岗位时(不到50米)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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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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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郑某向区人保局提收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为郑某之父郑某军2020年7月29日灭亡认定工伤。2021年4月29日,区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次要内容为:郑某军是甲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期近将抵达工做岗位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诊,于2020年7月29日23时26分抢救无效灭亡,灭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郑某军遭到的损害,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做时间和工做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灭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该视同工伤情形应包罗“工做时间”“工做岗位”,“突发疾病灭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灭亡”三个前提。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7月29日晚9时许,郑某军在市区某小区内突发疾病摔倒,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灭亡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郑某军灭亡的事实契合工做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灭亡的情形,因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军突发疾病时能否在工做岗位上。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郑某军虽未与甲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约定详细工做职责,但根据区人社局查询拜访情状可知,其担任某小区保安,工做内容包罗小区安保、巡查、把守快递等。甲公司对保安人员到岗情状具有考勤打卡、着工做礼服的明白要求。事发当晚,郑某军酒后先返回家中,在从家中前去工做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此时,其尚未抵达存放保安礼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礼服。故,区人社局认定郑某军未抵达工做岗位具有响应的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予以撑持。因而,区人社局做出的被诉决定并没有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撑持。区人社局在接到郑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查予以受理,并履行了查询拜访取证、中行、做出决定及送达等法式,其履行法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撑持。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某的全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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