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化装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造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获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利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必然的品牌出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装品的个别工商户。某化装品公司发现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美妆产物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利用,在产物题目中利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物描述(名称、类别、规格、用处等)文字一路利用。 用户通过搜刮引擎检索“花西子”,搜刮成果展现的网站名称和产物题目包罗某彩妆商行的产物,点击产物链接,显示内容是与某化装品公司有同业合作关系的美妆产物,但未呈现某化装品公司商标。某化装品公司遂告状要求某彩妆商行承担侵权责任。
(图片来自收集)
分
歧
本案中,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仍是不合理合作,存在以下两种概念:
01
第一种概念认为,将别人注册商标拆分利用,属于变相利用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公用权。
02
第二种概念认为,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利用行为,但违背诚笃信誉原则,损害其他运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合理合作。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概念。理由如下:
存眷©山东高法
来源: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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