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能退吗?9.8万在闲鱼购入原价30余万的抵押车,第3天车被拖走了……
原价好几十万的汽车
闲鱼上只卖98000
你敢买吗?
明眼人一看就晓得
那车多半“有点问题”
但架不住一颗想贪廉价的心啊
被拖走的二手车
湖南岳阳,须眉杨某通过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从卖家陈某处购置了一辆福特野马跑车,并在当日向他转账98000元。拿到车后,杨某将车停在了自家小区的地下泊车场。第三天夜间,车却被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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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该车车主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后,将该车辆抵押注销于银行。不久,车主便因付不起车贷严峻过期,担保公司代偿车款后,获得了该车辆处置权。但车辆已经流向市场,所以担保公司依法保全该车辆,将车拖走了。
然后,杨某将卖家陈某告状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去除两边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庭审中,被告陈某却辩称,原告杨某并不是一无所知。他表达,在购置车辆前,两边停止过详细沟通,原告杨某明白晓得该车辆为抵押车辆,本身也出示了车辆的相关抵押笔录;并且原告杨某持久处置二手车买卖工做,关于购置抵押车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深入认知,并不是毫无经历的购车人;购置车辆的行为是两边实在意思表达,且车辆是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的,本身并没有违约行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对车辆抵押注销情状等并没有任何隐瞒,完全将实在情状告知了原告杨某,原告杨某晓得后,仍自愿购置并付出价款。可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为两边自愿达成,是两边实在意思表达,不违背法令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应为有效合同。
原告杨某依约付出了价款,被告陈某依约交付了车辆,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杨某恳求去除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与法令根据,应予驳回。
原告杨某不平,提起上诉。
法院:合同有效!驳回上诉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包管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力的义务,但是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晓得或者应当晓得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杨某自认买卖二手车辆为其副业,案涉车辆新车指点价在30余万至40万;被告陈某已告知原告杨某案涉车辆抵押在银行,且原告杨某还反问“有没有做安防办法”;被告陈某以16.4万元购进案涉车辆,并将付款转账笔录发送给了原告杨某,而原告杨某仅以9.8万元购进。
上述事实均足以表白原告杨某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具备二手车买卖的相关经历,在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的情状下,仍低价购进。
同时,原告杨某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晓得别人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力。被告陈某也没有对该情状停止隐瞒,所以陈某不承担标的物权力瑕疵担保责任。
最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抵押车有风险,买卖需隆重
妄想廉价购置有权力、瑕疵的抵押车是有风险的。
若明知该车辆为抵押车仍购置,定见签定书面合同,明白约定两边权力、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制止钱车两空。
文章来源:公家号@湖南高院
编纂 | 孙淑娴(练习)
敬服 |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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