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7个问题详解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新政
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结合发布《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布告 》(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布告), 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为确保相关政策施行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通知布告)进一步明白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
展开全文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布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通知布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办事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被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元比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契合33号通知布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处置消费、批发电子烟营业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打点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消费运营的现实情状,电子烟全国均匀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通知布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布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通知布告和本通知布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做,及时为其打点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