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完税价格的基础。收发货人应主动报明货物的成交价格,并经海关审查确认后,才能据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该是该项货物在公开市场上可以采购到的正常的价格。如果海关对申报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以从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用税率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海关即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凭之于开设的次月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款,并将回执联送交海关,海关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收发货人即可凭以提(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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