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富可复公司与刘任远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经一审法庭核查,该合同书中未有与贸易奥秘相关的内容。
同日,两边签定了《聘用协做协议》,约定:乙方(即刘任远)不该许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即富可复公司)的运营形式、课程内容、运营业绩等贸易奥秘;4.3许诺不保举股票、不代客理财、不私设小班、不在公司任何平台公开私家任何联络体例(如德律风、QQ、Q群、微信、微博、博客等),不成索要和私存任何客户的联络体例(如德律风、QQ、Q群、微信等)。
2016年7月22日,两边当事人签定了《讲师协做与保密协议》及其附件。
该协议同样约定刘任远不得在富可复公司任何平台公开私家任何联络体例,不消小我的Q号(群)、微信号(群,公家号)添加公司任何客户,不成索要或留存客户德律风。在该协议附件中约定了提成对象、体例和比例。
2016年11月7日,两边当事人签定了《股民老张大讲堂讲师协做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合同期限为二年。
经一审法庭核查,上述协议及其附件中均未有与贸易奥秘相关的内容。
对此富可复公司则认为上述协议及其附件均约定刘任远不允许索要或留存客户联络体例,富可复公司通过制止性约定,庇护富可复公司客户联络体例即涉案的贸易奥秘。
此外,富可复公司称其采纳的保密办法还包罗响应的监视办理,即在刘任远曲播时有专门的办理人员监控刘任远所有讲课内容。
2016年4月7日,富可复公司与案外人华多公司签定《知牛财经和富可复协做协议》,富可复公司在华多公司运营的知牛财经平台公用频道,停止财经曲播。
2016年10月25日,两边再次签订填补协议,约定变动原协议下的付款体例,原讲师分红由华多公司付出给富可复公司,富可复公司再付出给讲师,改为由华多公司别离向富可复公司和讲师预留的银行账户付出分红。
富可复公司认为,其恰是基于上述约定,在该填补协议签订后向刘任远装备了小我专属YY号,刘任远对此不予承认,富可复公司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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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4日,华多公司与刘任远签定协做协议,约定华多公司通过系统后台预先设置的分红比例,间接向刘任远预留的银行卡付出分红款。
2017年5月2日,富可复公司、刘任远两边去除劳动关系,富可复公司要求刘任远交回其QQ账号和密码,刘任远予以回绝。刘任远提交的截图可证明,该QQ号系刘任远利用小我手机号注册。
为证明刘任远存在侵权行为,富可复公司提交了刘任远在两边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刘任远自有客户名单、二期培训学员名单等证据。富可复公司认为,刘任远自有客户名单是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中的信息,刘任远本不成能获得,但刘任远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做为证据提交,阐明刘任远已经窃取了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
富可复公司称该表格竖排第一行是客户ID号,第二行是客户姓名,第三行是客户账号,第四行是客户密码。上述客户账号及密码是富可复公司手艺人员为客户设定的,客户可凭其账号及密码到富可复公司官网后台的论坛中获取讲课课件,但刘任远做为教师不该有那些信息。
关于二期学员名单,富可复公司称是由刘任远本身体例,此中包罗客户的ID、姓名、德律风、金额、报备时间、报备人、购置课程时间等信息,此中报备人一栏均填写为刘任远。
对此刘任远认为,二期学员名单中有许多学员的报备时间早于刘任远入职时间,不排除是富可复公司给刘任远二期名单时,忘记将德律风号码删除。富可复公司还提交了多份曲播截图,富可复公司称,刘任远2017年5月3日在YY5858频道开通曲播的截图显示,刘任远操纵富可复公司为其装备的讲课公用YY号,听课客户高达3807人,90%以上为富可复公司客户,远远高于其上岗时报备的自有客户73人,也远远高于其通过富可复公司综合资本累积的自有客户327人;根据刘任远在新浪“不断播”财经曲播平台曲播截屏,可证明知牛财经平台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停播后,刘任远转到新浪“不断播”财经曲播平台和自媒体“股道酬勤LRY”上讲课和曲播,其侵权行为不断继续至今且获利庞大。
另查,富可复公司为本案收入财富保全保险费3600元,并提交了响应票据加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固然就三年诉讼时效问题停止了规定,但因为富可复公司主张刘任远施行的不合理合作行为不断处于继续形态,故本案不该适用该项规定,关于刘任远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抗辩定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用。
根据反不合理合作法及其司法阐明的相关规定,贸易奥秘是指不为公家所知悉、具有贸易价值并经权力人采纳响应保密办法的手艺信息、运营信息等贸易信息。当事人指称别人进犯其贸易奥秘的,应当对其拥有的贸易奥秘契合法定前提、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贸易奥秘不异或者本色不异以及对方当事人采纳不合理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中,贸易奥秘契合法定前提的证据,包罗贸易奥秘的载体、详细内容、贸易价值和对该项贸易奥秘所采纳的详细保密办法等。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刘任远为富可复公司前员工。本案构成贸易奥秘不合理合作的前提是富可复公司需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信息契合贸易奥秘的法定构成要件,即相关信息契合奥秘性、贸易性等特征,且富可复公司采纳了“响应保密办法”。
本案中,富可复公司主张做为运营奥秘庇护的信息包罗两大部门,其一是富可复公司为刘任远装备的工做公用内部QQ号中涉及富可复公司的创意、办理、销售、财政、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其二为客户名单,包罗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即客户姓名、德律风、账号、密码等信息)、富可复公司提交的刘任远自有客户名单及刘任远在劳动争议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自有客户名单。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起首,富可复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的QQ号中包罗富可复公司主张的公司创意、办理、销售、财政、客户信息、数据等运营信息,亦未举证证明该QQ号是富可复公司为刘任远装备的工做公用内部号。
其次,根据富可复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富可复公司所称的客户名单包罗客户姓名、手机联络体例、ID、账户和密码等信息,然后三项均为富可复公司设定,经审查其实不契合贸易奥秘的构成要件,应予排除。
第三,富可复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司客户数据库详细信息、刘任远持有的自有客户名单与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不异,且富可复公司针对包罗客户姓名和联络体例的客户信息,采纳了响应合理的保密办法。
富可复公司虽主张其采纳的保密办法别离是与刘任远签订保密协议和停止响应的监视办理,但涉案保密协议中并未明白贸易奥秘范畴及详细内容,且富可复公司与刘任远之间签定的一系列协做协议中亦不存在富可复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运营奥秘的详细内容。
富可复公司称其采纳了监视办理办法,即在刘任远曲播时有专门的办理人员监控刘任远所有讲课内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该办法能否为合理且有效的办法,亦无法证明。因而,富可复公司无法证明其针对所主张的贸易信息采纳了响应的保密办法。
综上,富可复公司主张的信息不契合反不合理合作法中关于贸易奥秘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一审法庭也留意到,富可复公司关于刘任远利用何种不合理手段,获取、披露、利用富可复公司所主张的“贸易奥秘”,亦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富可复公司诉讼恳求均不予撑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理合作民事案件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202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富可复公司全数诉讼恳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恳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停止了证据交换和量证。
富可复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刘任远与富可复公司相关工做人员的聊天笔录;2.教室素材组聊天笔录;3.“若何改换密保手机号码”的网页截图。刘任远承认证据1、2的实在性,对其证明目标不予承认;对证据3的实在性、合法性、证明目标均不予承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故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两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定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富可复公司主张的信息能否契合贸易奥秘的法定构成要件。
反不合理合作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贸易奥秘,是指不为公家所知悉、具有贸易价值并经权力人采纳响应保密办法的手艺信息、运营信息等贸易信息。”
本案中,富可复公司主张的贸易奥秘包罗两部门,其一是富可复公司为刘任远装备的工做公用内部QQ号中涉及富可复公司的创意、办理、销售、财政、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其二为客户名单,包罗富可复公司客户数据库信息(即客户姓名、德律风、账号、密码等信息)、富可复公司提交的刘任远自有客户名单及刘任远在劳动争议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自有客户名单。
贸易奥秘具有不为公家所知悉、具有贸易价值、权力人采纳响应保密办法三个法定要件。富可复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贸易奥秘契合法定要件负举证责任。
关于不为公家所知悉。富可复公司虽主张涉案QQ号中包罗其公司创意、办理、销售、财政、客户信息、数据等运营信息具有奥秘性,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撑持。一审法院认定富可复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富可复公司所称的客户名单包罗客户姓名、手机联络体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权力人采纳响应保密办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进犯贸易奥秘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贸易奥秘及其载体的性量、贸易奥秘的贸易价值、保密办法的可识别水平、保密办法与贸易奥秘的对应水平以及权力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力人能否采纳了响应保密办法。”
富可复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刘任远之间通过系列协议中的制止性规定施行了保密办法。经查,涉案保密协议中未明白贸易奥秘范畴及详细内容,富可复公司与刘任远之间签定的一系列协做协议中亦不存在富可复公司所主张的运营奥秘的详细内容。
故富可复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因欠缺足够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撑持。
至于富可复公司主张其对刘任远讲课停止了监视办理,即在刘任远曲播时有专门的办理人员监控讲课内容,属于保密办法。
本院认为,一方面富可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另一方面,富可复公司亦未能证明该办法为法令规定的合理且有效的办法,故关于富可复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二审亦不予撑持。
富可复公司上诉提出,涉案QQ号是其为刘任远装备的工做公用内部号。关于该项主张,本院留意到涉案QQ号显示的密保手机号为刘任远小我手机号,且富可复公司未供给有力证据证明其施行了保密办法,故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撑持。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富可复公司对其所主张信息采纳响应保密办法。
故富可复公司所主张的信息不契合贸易奥秘的法定构成要件,因而,富可复公司的上诉主张欠缺事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撑持。别的,因富可复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贸易奥秘采纳响应保密办法,故其二审提出的其他上诉主张,本院不予置评。
综上所述,富可复公司的上诉恳求不克不及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根本清晰,适用法令准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常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末1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