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活动中,可能会因营业转移、并购分立等情状发作许多合同主体变动现象。
当合同签定后,甲方或乙方可能因本身营业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动合同主体,即将原合同中的权力义务归纳综合让渡给第三方。
根据法令规定,经同意后合同权力义务让渡给第三方,虽有此层庇护伞,但是在现实让渡过程中,仍需隆重处置,不然容易产生法令纠纷。
01
何为合同权力义务让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能够将本身在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一并让渡给第三人。”
合同权力、义务的让渡,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力或义务全数或部门让渡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合同让渡。而合同主体变动则是全数合同权力义务的让渡,即由新的债权人取代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但是债的内容连结统一性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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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合同均可变动合同主体吗?
关于上述问题,次要存在以下两品种型:
一、原则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签定、变动、权力义务让渡属于合同两边当事人的自在协商的内容,只要不损害其他第三人或社会公家的权益等无效情形的,关于一般合同主体变动的,则两边当事人能够自在协商决定。
二、破例情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色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让渡给别人的,让渡无效且需承担罚款、重者撤消营业执照的风险。
【案例】
2018年,A武拆部做为招标单元,向B公司发出D基地综合楼等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确认B公司中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随后,A武拆部与B公司、C公司签定《D基地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变动协议》,约定由C公司代替A武拆部做为“既有合同”的一方。
尔后,在B公司施工期间,工程款的付出均是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然后由C公司向B公司付出工程款。
同年,A武拆部、B公司、C公司及D基地签定的为“四方协议”,约定由D基地代替A武拆部做为“既有合同”的一方。关于C公司向B公司付出工程款,D基地表达根据的是A武拆部、C公司及D基地的代建协议。后因工程量量问题,D基地诉请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停止下列工程建立项目包罗项目标勘察、设想、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重要设备、素材等的采购,必需停止招标:……(二)全数或者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色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案中涉案工程资金来源全数为财务资金,即全数由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上述法令规定的必需停止招标的工程建立项目。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合同变动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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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上述“三方协议”仍是“四方协议”,本色上均变动了原合同的合同主体(发包方),应认定为背离了原合同的本色性内容,根据上述法令规定,无论是“三方协议”仍是“四方协议”均属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停止招标法式而签定的合同,则不克不及随意变动合同主体。
03
当变动合同主体时,
是选择末行原合同、从头签定新合同?
仍是选择间接签定三方变动协议?
一、选择末行原合同,原合统一方当事人再与受让方从头签定合同
此时,原合同法令关系末行,由原合统一方当事人与受让方成立新合同关系,履行新合同,让渡方可“全身而退”。
二、选择签定三方变动协议
实务中,原合同当事人和受让方还能够选择签定三方变动协议,明白权力义务让渡后三方的权力义务。此时,三方权力义务也愈加明白,还可考虑约定让渡方对受让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向原合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等条目。
无论是选择末行原合同、从头签定新合同,仍是间接签定三方变动协议,我们企业应该根据差别合同性量以及交易情状选择最适宜的交易体例。
合同权力义务让渡往往涉及多方义务。如合同变动或让渡未签订书面协议,对方当事人可能反悔,从而陷企业于被动地位,以至企业还可能面对违约风险,出格关于合同的让渡、变动更应严酷审核,管控合同让渡无效或部门无效,或对债务人不发作法令效力等法令风险。
大摩定见贸易精英和企业必然以书面形式落实协议,联络沟通留痕留证,停止风控;涉及招投标项目不随意变动,联络法令参谋一路沟通处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