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圣康世纪拒付投资人345万转让款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投资人胜诉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导
投资人刘某认购的一款基金踩雷,延期清理之际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商回购投资人基金份额并签定协议。付出155万让渡款后,私募公司不再付出剩余款项。投资人将基金告上法庭。私募公司回绝付出让渡款的原因是,与投资人签定的让渡协议具有“刚性兑付”性量。
回购基金份额是刚性兑付吗?法院若何认定基金份额让渡协议的性量?
基金踩雷,私募公司替投资人“接手”
近日,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
2016年5月,投资人刘某认购了“兴高采烈1号”股权投资基金500万元。刘某与基金办理人圣康世纪投资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康世纪”),做为基金投管人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
三年后,基金净值降为0.95,基金投资的两个项目没有完全退出,客户及办理人的收益无法兑付,因而基金将在到期日后延期清理,预期延期到2020年1月5日前最末清理完毕。
六个月的延期期限内,刘某想要让渡基金份额。刘某与圣康世纪停止协商,由圣康世纪受让刘某500万元的基金份额,并签定让渡协议及填补协议。
刘某仅收到155万元的让渡款,圣康世纪不再付出剩余款项,刘某随即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圣康世纪付出剩余价款345万元,并付出违约金。
圣康世纪提出反诉,恳求法院确认两边签定的让渡协议及填补协议无效,理由是让渡协议属于“刚性兑付”,违规且违背市场次序等公序良俗。
圣康世纪认为,其与刘某签定的《让渡协议》《填补协议》现实是对投资人的投资许诺保本保收益,契合资管新规第19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刚性兑付,因而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圣康世纪签定的基金《让渡协议》及《填补协议》不属于“刚性兑付”。
让渡基金的行为并未约定以涉案基金呈现吃亏为触发前提,且《填补协议》中约定的资金分配差额部门系剩余未付出基金让渡价款400万元的差额而非与预期目的的差额。
而且,两边明知案涉基金存在投资风险,仍旧签定了《让渡协议》及《填补协议》系圣康世纪公司对投资风险的自愿承接,而非做出保底的许诺。因而,《让渡协议》《填补协议》不具备保底合同的性量。
一审法院判决,圣康世纪付出刘某345万元让渡款及违约金。
圣康世纪不平一审讯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基金延期清理期间,圣康世纪公司自愿受让刘某持有的基金份额从而获得响应的基金投资人身份,自行承担基金清理退出的风险,与资管新规第19条规定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投资人,在性量和权力义务上均存在差别,二者不克不及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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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不是所有份额让渡协议都是“刚性兑付”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尤杨认为,法院认定让渡协议及填补协议不属于“保本保收益”可能有两点因素,一个是时间因素,另一个是价值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时间。许诺的时间是法院认定能否构成“保本保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若是是事前兑付,则往往会被认定为是刚性兑付。因为那种许诺完全离开了基金的投资风险和实在价值。
而本案许诺的时间发作在基金延期及清理过程中,基金吃亏风险已经确定,圣康世纪公司有权决定自愿承接投资风险。
第二个因素是价值。
尤杨认为,投资者从资管产物中获得“投资回报”(此“投资回报”仅表达投资者可能拿到手的资金)并不是只限于资管产物通过投资获得的“间接收入”,还应当包罗办理人应承担的补偿责任等“间领受入”。
在详细案件中,法院会连系办理人履职情状等考量让办理人履行许诺在本色上能否公允。若是履行许诺对两边都是公允的,则办理人的许诺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是“刚性兑付”。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认为,保本保收益素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投资人许诺,本金不受丧失或实现特定的收益,因为类似的许诺或者约定间接违背了金融律例,会被法院认定违背法令强逼性规定而无效。
合法合规的金融投资合同中不允许任何类似许诺,而应表现“卖者尽责、买者自傲”的金融风险分配理念。
“私募行业在过去二十年的时间里,迎来了爆炸式的增长,走进了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必然水平上能够说从早期的‘豪侈品’,酿成了老苍生的‘日用品’。”尤杨说道。
在资管新规之前,固然监管部分明令制止刚性兑付,但当基金无法根据估计的存续期限退出时,办理报酬了敬服“声誉”的需要,向投资者供给刚性兑付的情状其实不少见,常见的体例即为与投资者签订份额让渡合同。
夏海龙表达,目标明显的份额让渡协议不契合金融投资机构的久远开展标的目的。近年来类似纠纷发作的原因,不排除一些机构出于“揽客”等目标,通过此类协议变相为投资人丧失买单。
尤杨指出,从领会到情状来看,近年来投资者与私募基金办理人签订份额让渡合同业为有削减趋向。
尤杨还向投资者提出定见,在与私募基金公司签定份额让渡协议时,若是确实存在私募基金办理人同意承担补偿责任的情状的,定见尽量在协议中明白补偿事宜,削减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可能性。
夏海龙表达,投资者与私募签定份额让渡协议时,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此类份额让渡协议制止被认定为“刚性兑付”。签定协议要留意三个方面:
签定时间方面,此类让渡协议应尽可能在投资合同签定之后或基金到期日之后签定。
协议形式方面,应在基金投资合同之外另行签定,尤其不克不及做为基金投资合同的条目签定。
签约对象方面,与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人签定合同,更有利于投资人实现协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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