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商事合规工做室
责编:运营事业部
股权代持已复原,两边协商打讼事,
背后原因是……
文/胡亚琴、胡辉
一、 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与去除
(一)代持关系的成立
2012年5月至2015年11月,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但事实上, 费某、范某仅仅是XX科技有限公司的显名股东,背后的现实股东系张某,且张某是该公司工商注销中的施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费某、范某系张某亲戚,同时也是该公司通俗员工,张某与费某、范某间签有《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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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持关系的去除
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起头谋划登岸本钱市场事宜并礼聘了相关中介机构。通过与中介机构的接触,张某意识到股权代持事项间接影响公司上市,故决定停止股权代持复原。
2015年11月,张某与费某、范某别离签定《股权让渡协议》,张某以0元价格受让公司股权。费某、范某共同张某完成了工商注销。2016年3月,张某成为公司工商注销中的股东。
可见,张某与费某、范某间的代持关系没有产生响应的道德风险,两边基于信赖成立代持关系,后续顺利去除代持关系,完成股权复原。但让人纳闷的是,张某却在2017年费尽心计心情的对费某、范某提告状讼,原因是什么?
二、张某别离告状费某、范某,要求两人返还利润分配款
(一)2017年8月,XX科技有限公司对费某、范某分红
2016年3月(代持股权工商变动前6日),XX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度利润分配计划。
2017年8月21日,XX科技有限公司向两人分红。
2017年8月24日,张某告状费某、范某,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要求两人返还利润分配款。
2017年8月27日,两人向XX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汇入20%的小我所得税款项,由公司代缴税款。
(二)费某、范某的辩论定见
对原告诉称的代持股关系不持异议,原注销在被告名下的股权,被告亦未现实出资,现同意将获得的分红款返还给原告,但应当扣减被告已承担的20%的所得税款。
(三)告状背后的实在原因
既然张某不断是公司施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且其股权已经在2016年复原至本人名下,该公司由其100%控股。为什么要在股权复原前几天做一次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为什么在股权复原后的2017年8月,还要将分红款汇至费某、范某名下?而汇入后3天就对费某、范某两人提告状讼?费某、范某则十分共同,认为款项应当返还。
张某与费某、范某的关系,让人想起某品牌巧克力的一句告白词“纵享丝滑”。
张某有需要那么大费周章的去要那份利润吗?显然没有,他完全能够让公司将利润汇给本身,而且由本身缴纳分红的小我所税。张某的那番操做是成心的,而目标绝不是分红款。
W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28日的招股阐明书中披露了那番操做的实在目标:因为张某与费某、范某并不是曲系亲属,上述去除股权代持相关事项难以在税务上得到承认,因而经相关天然人协商,决定采纳司法判决的体例对汗青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停止确认。
(四)股权代持复原,未缴小我所得税
根据招股阐明书披露,此次股权让渡系股权代持复原,未现实付出款项,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本次股权代持复原,未缴小我所得税。
三、股权代持复原不需要缴小我所得税吗?
(一)39号通知布告及税务机关的差别概念
实务中,股权代持需要通过股权让渡流程复原,因为代持股权的出资义务是隐名股东现实履行的,代持复原时往往接纳0元让渡或低价让渡的体例,而该价格常低于净资产。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股权代持复原本色上是末行委托代持关系,让渡价格低于净资产,具有合理性,可不缴小我所得税。但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当事人世发作了股权让渡,会对股权让渡收入停止审定纳税。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让渡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39号,简称39号通知布告)规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注销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小我限售股间接变动到现实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让渡限售股。
不视同股份让渡,也就无需缴纳小我所得税。但该通知布告项下的股份,仅指因股权分置变革形成的原由小我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无法间接适用于一般的有限责任的股权代持的复原。
(二)股权代持复原被纳税的实例
下面别离列举一个IPO过程中股权复原及通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复原,但税务机关均要求缴纳所得税的实例。
1. 百合医疗股权代持复原,税务机关停止审定征收
马某代持黄某在百合医疗的股权。2011年5月,两边以1元/股的价格签定股权让渡协议,总价合计474万元。黄某付出474万元股权让渡款后,马某又将该笔款项返还给黄某。
后经税务局审核后确认,上述股权让渡应根据现实让渡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审定征收小我所得税近140万元。2014年1月,马某按规定向税务部分申报缴纳小我所得税,相关税款现实由黄某付出。
2. 通过强逼施行体例复原股权形态,亦不克不及免去缴税义务
刘某代持常某在某公司50%的股权,2018岁尾两边签定股权让渡协议,约定将股权复原至常某名下,但向税务局申报素材时,税务机关要求补交税款,两边产生争议。于是刘某诉至当院,要求常某及公司立即打点股权变动注销。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两边系因补交税款存在争议,才招致至今未能变动。变动股权时补缴税款系两边应尽的义务,两边对股权变动定见一致情状下,刘某告状来院要求法院判决变动股权,实为想通过获得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施行后强逼变动股权,那将会招致躲避税法有关规定的后果发作。故刘某提告状讼的目标违法,本案没有由法院做出判决的合法性根底,本院对刘仲宝诉请不予准许。两边应当依有关税务法令律例的规定,到税务部分依法缴纳变动股权应缴的税款后变动股权。
刘某上诉,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撑持刘某诉请,但法院论理时明白“公司股权变动注销,应当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该纳税义务不因法院判决的强逼施行而得以免去。”
四、结语
股权代持背后有各类原因,股权代持除了考虑代持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还应当审慎评估股权代持复原时的涉税成本。在股权代持原因消弭后,选择适宜时机,完成股权复原。
做者简介
胡亚琴 律师
商事合规工做室
浙江大学法令硕士,拥有八年高校法学教师履历和十年执业律师经历,财产传承办理师。
专注研究“企业、家业”风险隔离、私家财产风险提防及家企传承,如企业产权梳理及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掌握权安放、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计划施行、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性化量身定造、企业全面法令风险防控系统建立等。现任杭州市律协公司委委员。
胡辉 律师
商事合规工做室
结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文学学士学位;现为中共泽大所党委委员、第五收部书记,兼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天然资本与情况庇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实务导师;专注于公司治理、股权设想、股权鼓励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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