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才某诉公司拖欠工资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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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收部书记

【根本案情】

一须眉才某经伴侣介绍入职某公司工做,并经查核后,担任某大厦工程的总工程师兼副总批示,工资为年薪10万元,但公司未与才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后来,因公司项目资金问题停建后,随后召开大会颁布发表全体员工放假等待。可未曾想,公司拖欠才某的工资不断没有向其付出。

千万没想到的是,在开完大会,颁布发表全员放假的第二天,公司前股东文某与文某将其名下的股权全数让渡给肖某。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安某变动为肖某。

令人愤慨的是,之后,才某不断向公司和肖某主张工资问题,均没有得到成果。无法,才某与其他员工配合向有关部分上访主张拖欠工资事宜,照旧没有成果。

随后,才某向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但仲裁委认为才某属于不契合受理的情形,于是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给到才某。才某接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恳求判令:

1、确认才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公司给付才某应得工资款325000元。

针对才某的诉讼主张,公司一方持差别定见:

1.才某与公司之间其实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公司素材记载,没有才某在公司工做的任何笔录;

2.才某主张权力超越诉讼时效,应该驳回才某的主张;

3.才某所主张的工资系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安某所许诺,安某与本案存在短长关系,其证言不克不及产生法令效力;

4.如才某主张欠付工资情状失实,应由安某承担给付责任。

展开全文

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或者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给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敷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后果。

本案系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予以证明,不然,就要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倒霉后果。

1、才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才某供给的公司的相关决定、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用工关系。虽公司对才某供给的证据及两边的劳动关系予以承认,但并未供给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做为用人单元应承担举证不克不及的倒霉后果责任。

2、才某工资数额若何认定及应否付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元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度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付出劳动报答。

详细到本案中,才某担任公司的项目总工程师兼副总司理的职务,其工资年薪10万元原则与职位相当。并有证人证明其工资原则。因而,法院认定才某的工资年薪10万元契合事实。相关金额计算,颠末核算也没有错误。

3、才某的主张能否超越诉讼时效?

本案中,才某与公司之间已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且才某供给了证据证明其向公司及有关部分主张权力,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不存在才某的主张超越诉讼时效。

4、公司股权让渡了,新公司的负责人和新公司需要承担付出工资的义务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元变动名称、法定代表人、次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

意思就是说,安某与肖某所签定的股权让渡协议及公司决定,仅为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变动,其实不影响其做为用人单元承担责任的主体。换言之,新公司仍是需要承担对才某拖欠工资的付出义务。

法院颠末审理后认为:才某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付出拖欠才某工资325000元。案件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各人关于本案有什么观点,欢送在评论区留言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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