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游戏装个外挂,刷“金币”赚“真金”,结果……

1个月前 (11-17 09:45)阅读1回复0
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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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有人说:“游戏一火,必出外挂”,

更有人想凭仗游戏“开挂”,

走上发家致富之路。

但你晓得吗?

那波操做可能冒犯刑法。

香洲法院审结两起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案件,被告人汤某伟等19人,利用外挂软件对某爆款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停止骚乱,狂刷游戏金币并售卖取利,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被判令逃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元。

收集论坛识“大神”

喜提外挂嗅“商机”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汤某伟在网上论坛与外国网友了解,扳谈间,领会到对方开发了一外挂软件,能让游戏玩家透收游戏金币,用于国内一款热门收集游戏中。举例来说,若游戏玩家注册有两个账号,一个账号内有100个游戏金币,运行“外挂”后,则可透收该100个游戏金币并复造产生不异数量金币即200个游戏金币,再通过游戏内寄信和发送的体例,将全数200个金币交易给本身的另一账号。而那些游戏金币,能够间接用于角色晋级和配备提拔等游戏行为,也可用于向其他用户购置游戏点卡。被告人汤某伟联想到一些玩家想要更好的游戏体验,但又不想根据官方订价购置游戏金币或点卡,便萌发了靠刷取游戏金币取利的念头。

展开全文

刷金“军团”连轴转

会聚“合力”获高利

为了包管方案实在可行,被告人汤某伟先安放被告人裘某注册了四个游戏账号,用于测试外挂软件的效果。在测试胜利后,被告人汤某伟出资购置了外挂软件,组建了一个刷金团队:本人做为负责人办理整个团队;被告人裘某负责安拆外挂及人员培训;被告人陈某负责办理刷金员;被告人高某负责在淘宝上出卖游戏金币,被告人汤某超停止协助;被告人顾某等14名刷金员负责操做电脑刷取游戏金币。2018年11月底起头,被告人陈某每晚8点给每个刷金员发20个游戏账号,被告人汤某超则给刷金员发放200个游戏金币做为“启动资金”。刷金员被告人顾某等人先用A电脑登录一部门游戏账号,再用B电脑登录其余游戏账号,在A电脑中操纵外挂软件,对游戏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法式停止骚乱,透收游戏金币获得翻倍数量金币后,与B电脑游戏账号停止交易,并立即删除已经透收的游戏账号,再反复之前的操做,以此体例不竭不法获取游戏金币,曲至次日早上8点。“刷金”完毕后,刷金员们再将前一天晚上的“战果”——刷出的游戏金币,同一汇总到指定的游戏账号仓库里存储,由被告人高某负责在淘宝上出卖。“开工”仅4个月,被告人汤某伟等19人通过出卖金币获利880万余元。

“狠赚”勾当不长久

“精明”团员皆落网

刷金“军团”的“骚操做”,最末仍是被开发该款游戏的公司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判定,涉案的外挂软件具有使游戏角色透收游戏金币进而产出游戏金币的功用,该功用对涉案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用一般运行停止了骚乱。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伟等人违背法令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用停止骚乱,后果出格严峻,其行为均已冒犯刑律,构成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被告人汤某伟购置外挂软件、组织人员、安放工做、收配立功所得,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感化,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均系受被告人汤某伟雇佣处置立功活动,在配合立功中起次要感化,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惩罚。连系各被告人自首、犯罪、退赔、立功前科等详细情节,做出前述判决。

“外挂”是怎么和立功

扯上关系的?

收集游戏日渐成为常见休闲娱乐体例,其衍消费业顺势兴旺生长。为了逃求游戏体验,总有玩家想方设法安拆游戏“外挂”,那也让犯警分子嗅出了“商机”。游戏“外挂”骚乱系统一般运行,毁坏原有游戏规则,侵扰收集次序,更进犯了网游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用停止删除、修改、增加、骚乱,形成系统不克不及一般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法式停止删除、修改、增加,形成严峻后果以至出格严峻后果的,构成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收集不是法外之地,君子爱“玩”,“玩”之有道,收集游戏可做为生活的调剂,不该成为繁殖不法取利行为的“温床”,手艺可做为谋外行段,不该沦为不法取利的东西。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背国度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用停止删除、修改、增加、骚乱,形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克不及一般运行,后果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出格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背国度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法式停止删除、修改、增加的操做,后果严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成心造做、传布计算机病毒等毁坏性法式,影响计算机系统一般运行,后果严峻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单元犯前三款功的,对单元判惩罚金,并对其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关于打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刑事案件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阐明》

第四条 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用、数据或者应用法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峻”:

(一)形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次要软件或者硬件不克不及一般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停止删除、修改、增加操做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形成经济丧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供给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根底办事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供给办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克不及一般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施行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出格严峻”:

(一)数量或者数额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原则五倍以上的;

(二)形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供给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根底办事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供给办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克不及一般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毁坏国度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导、医疗、能源等范畴供给公共办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用、数据或者应用法式,以致消费、生活遭到严峻影响或者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毁坏性法式”:

(一)可以通过收集、存储介量、文件等前言,将本身的部门、全数或者变种停止复造、传布,并毁坏计算机系统功用、数据或者应用法式的;

(二)可以在预先设定前提下主动触发,并毁坏计算机系统功用、数据或者应用法式的;

(三)其他专门设想用于毁坏计算机系统功用、数据或者应用法式的法式。

第六条 成心造做、传布计算机病毒等毁坏性法式,影响计算机系统一般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峻”:

(一)造做、供给、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式,招致该法式通过收集、存储介量、文件等前言传布的;

(二)形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法式的;

(三)供给计算机病毒等毁坏性法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形成经济丧失一万元以上的。

施行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出格严峻”:

(一)造做、供给、传输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式,招致该法式通过收集、存储介量、文件等前言传布,以致消费、生活遭到严峻影响或者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到达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原则五倍以上的。

转自: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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