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1. 第一条强调大气环境的重要性,指出防治大气污染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法律责任。
2. 第二条明确空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 第三条定义空气污染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种气体、颗粒物质和其他工业废气。
4. 第四条强调空气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源头防治、综合治理和修复。
5. 第五条要求各级政府建立长期的空气污染防治机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空气环境质量。
6. 第六条明确空气污染监测和评价的职责和要求,制定有效的监测方法和措施。
7. 第七条要求加强对空气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促进企业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建立奖惩机制。
8. 第八条要求加大对空气污染防治的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9. 第九条明确防治空气污染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和企业进行处罚。
10. 第十条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空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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