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万?”新疆一须眉到烟酒店购置5瓶茅台酒时,老板为了让须眉安心购置,声称一瓶是假酒就补偿1万元。过后须眉又两次来到该烟酒店内总共购置了15瓶同款茅台酒时,老板又许诺退一赔十。确定全数是假酒后,须眉告上法庭主张老板需履行许诺。一审讯定退回货款并按1.5倍货款补偿须眉。但二审却有差别意的观点。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域中院)
马先生因营业需要来到某烟酒店筹办购置茅台酒时,老板声称包管是实品茅台酒,并许诺只要发现一瓶是假酒,就会根据一瓶1万元的原则付出补偿金。
马先生见老板那么有自信心,于是一次性购置了5瓶茅台酒,并和老板说只要老板包管是实品,以后城市在那里买酒。为了平安起见,马先生付出酒款后便让老板在收条上说明“假一赔万”。
之后几天时间,马先生分两次来到该烟酒店,总共购置了15瓶同款茅台酒。也就是说,马先生3次共购置了20瓶茅台酒,总共付出了54600元。
因为后面两次的收条都没有说明“假一赔万”,因而马先生打德律风询问老板那酒有没有问题,老板许诺假一赔十。过程中,马先生将两边的对话予以灌音保留。
马先生发现20瓶均是假酒后,遂向市监局举报,并将老板告上法庭,恳求法院断定老板必需履行退一赔十、“退一赔万”的许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烟酒店老板在一审庭审期间为本身辩白称:
第一,从马先生分3次买了20瓶酒,仅开了一瓶且一口没喝没送人的情状来判断,其是第一次买酒并开了一瓶发现是假酒后,又继续大量购置的。因而可揣度马先生是知假买假。
第二,马先生大量购酒,既不是为了小我利用,也不是为了送礼,因而不克不及被认定为消费者,故其一方既不克不及主张退一赔十,也不克不及退一赔三。
《食物平安法》第148明白规定,消费或销售不契合本律例定食物的,消费者能够主张退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55条同时还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赏罚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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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20瓶只是属于冒充注册商标产物,并非不契合食物平安原则的食物,因而马先生主张退一赔十,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起首,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标而施行购置行为的个别,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2条明白规定,以生活消费为目标而施行购置行为的个别,其权益受本法庇护。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固然马先生购置20瓶后没有大量利用或送人,但被告却不克不及举证证明马先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购置行为,因而其应当承担举证倒霉的后果。
其次,《食物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阐明》明白指出,消费者、销售者以购置者明知食物、药品存在量量问题而仍然购置为由停止抗辩的,法院应当不予撑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以知假买假为本身辩解的理由不克不及成立。
最末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现实情状,以欺诈消费者为由酌情断定烟酒店老板退回全数酒款,并按酒款的1.5倍付出补偿金。
一审宣判后,烟酒店老板没有定见。但马先生不平,提出上诉,并对峙要求老板履行假一赔万、假一赔十的许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先是同意一审概念,必定了马先生是消费者身份,同时还提出:固然现有证据不克不及证明涉案20瓶茅台酒是不契合食物平安律例定的食物,故不适用退一赔十。
但是,《关于处置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白规定,约定或者许诺的内容有利于敬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于法令、律例强逼性规定的,根据约定或者许诺履行。
详细而言,固然马先生不克不及以烟酒店老板销售不契合食物平安律例定的食物为由要求其退一赔十,但是,因为马先生第一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许诺“假一赔万”、第二和第三次购酒时许诺假一赔十,并没有违背法令规定,且关于以欺诈为由退一赔三来说更有利于消费者马先生。基于上述法令规定,因而二审法院撑持马先生“退一赔万”、退一赔十的主张。
也就是说,因为收条证明马先生第一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许诺过一瓶是假的就补偿1万元,有灌音证据证明马先生第二和第三次购酒时,烟酒店老板许诺过退一赔三。且其两次许诺其实不违法,因而老板必需兑现许诺付出马先生补偿金。
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因为法定更高为十倍补偿金是包罗十倍的,因而法院酌情断定马先生第二和第三次的购置行为只能主张“退一赔九”。
换而言之,除去需退回全数酒款外,马先生第一次购置的5收酒能够获得5万补偿金;第二和第三次购置的15收酒能够获得368550元补偿金(一收酒2730元)。
最初,笔者认为二审讯决完美诠释了什么叫做“一诺令媛”,因而值得我们点赞!
存眷@以身说法!一路从理论案例中,人生百态、学法令常识!(注:图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