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其父亲买过假酒的商行购买4箱后,要求卖家退1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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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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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须眉购置到4箱假茅台酒后,立即向市监局举报,并将商行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十。但商行却以须眉父亲两小时前刚退货、须眉全程录视频是知假买假为由,回绝补偿。最初法院如许判。

(案例来源:湖南长沙中院)

马大爷在自家小区附近的一家商行处,购置了一瓶茅台酒筹办招待其多年未见的老战友。可在用餐时,却被战友发现那是一瓶假酒。

马大爷其时很生气,本想用好酒来招待一下战友,成果却买到了假酒。马大爷立即就拿着那瓶酒与战友一路去找老板理论。

马大爷回到商行后,老板也没过多阐明,间接就把钱给马大爷退了归去,并将剩余还没喝完的酒收回。

巧的是马大爷儿子马先生,当天也在该商行付出了55720元购置去了4箱茅台酒。马先生开了一瓶发现是假酒后,立即开车带着那4箱酒到市监局举报。

随后马先生向市监局出示了收条、付出笔录以及用手机录下来的购置过程,拟证明本身是在那家商行购置到的假酒。

后经判定,6箱均是假酒。掌握到切当证据后,市监局立即前去涉案商行停止查询拜访。马先生根据市监局的处置成果,要求商行退一赔三。被商行老板钱某回绝后,马先生便选择告上法庭。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马先生一方,根据其一方递交给市监局的证据及市监局的处置成果来看,关于卖假酒一事,钱某必定是无法诡辩的。

钱某天然也是大白那一点,因而其关于马先生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其关于马先生的动机提出量疑:

第一,经量证,当天中午11时36分,到店内消费的马大爷,是马先生的父亲。马大爷于13时23分退货。15时39分马先生就来到店里消费,16时29分就向市监局举报。

由此可见,马先生是从其父亲口中得知买到假酒后,成心知假买假的。

第二,马先生全程录视频并立即举报索要补偿,恰好就能证明其就是知假买假的。

第三,从社会群众的认知来判断,消费者一般一次性只购置一瓶或两瓶酒,但马先生却一次性购置24瓶。因而不克不及认定其一方具有索赔的资格。

听完钱某的辩白后,马先生拿出一张同事成婚的请柬辩驳称:1、其是受同事委托,帮手购置成婚时所需要的酒;2、其拍视频仅仅是为了隆重和对同事负责任;3、钱某的辩白全数都是揣测,其一方其实不能举证证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起首,《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是指为称心生活需求而购置商品的个别。所谓生活需求是指包罗但不限于小我利用、社交送礼,婚宴喜庆活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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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为了销售获利而施行的购置行为,就应当认定是为称心生活需求的消费行为,并受法令庇护。

其次,固然钱某不断主张马先生不是消费者,且知假买假,但其一方何尝不是知假卖假呢?几小时前马大爷的退货就能够证明那一此。何况钱某也未能供给证据证明其一方的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关于本身一方的主张,需供给证据证明,不然将承担一切倒霉的后果。

意思就是说,钱某既不克不及举证证明马大爷将买到假酒一事告诉过马先生,也不克不及举证马先生是为销售获利而施行的购置行为。因而法院不克不及撑持钱某的主张。

最初,《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55条明白规定,卖家明晓得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冒充伪劣商品,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做出错误购置行为的。消费者有官僚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付补偿金。三倍补偿金额不敷五百元的,根据五百元赔付。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撑持马先生的诉求,故断定钱某需退一赔三。即钱某不只需要退回货款55720元,同时还要补偿167160元。

一审宣判后,钱某提出上诉,理由是马先生拍摄到的视频仅能证明其在本店购置了4箱,但不排除其一方在去举报过程中,将酒掉过包。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应当对其的上诉概念举证证明,而不克不及一味仅凭估量、揣测,不然就不克不及撑持其一方的概念。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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